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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

深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 王国芳律师13537887755

概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具体的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刑事案件数额标准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二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十万元以上。

深圳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深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金额2万元的基准刑拘役, 5万元的基准刑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每增加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减少1万元,刑期减少六个月。

深圳一公司采购员收回扣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广东新闻网深圳8月7日电  (张武军 胡博 张建国) 深圳龙岗法院近日对两宗涉商业贿赂“三打”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各十一个 月;另案被告人陈某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康某某原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劳务派遣到龙岗区龙城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的保安员,主要从事协助巡查夜间违法建筑、拆除违建等工作。2011年 10月初,李某某承揽了龙城街道龙西白沙水路17号仓库的违法建筑工程,为防止被查处,李某某将部分工程交由陈某某施工。陈某某找到康某某,与其约定在仓 库第一层主体完工时先付给康某某5万元好处费,之后将按照实际建成面积再给予康某某好处,康某某则承诺以提供查违信息和明确施工时间等方式予以帮助。10 月21日夜,李某某等未按照康某某指定的时间进行施工,被龙城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巡查人员发现。次日,陈某某、李某某约来康某某,李某某将早前约定的5万 元送给康某某,并请康某某对该违建予以关照。康某某收了钱,并答应帮忙。10月24日,龙城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将该违建仓库拆除。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参与查违等执法活动、掌握查违信息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认定。同理,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应当以行贿罪认定。该院遂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 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另案陈某某原为深圳某服装有限公司采购员。任职期间,陈某某要求供应商在开具收据时写高货物的单价,多报货款总额,待公司付款给供应商后,陈某某再要求供应商回款给他。自2010年5月至案发,陈某某采用上述方法不断向供货商收取回扣共计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取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谅其认罪态度诚恳并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该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