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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杰涉嫌构成行贿受贿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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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杰涉嫌构成行贿受贿罪辩护词 (2013-05-13 17:02:20)

标签: 李鸿斌 杂谈 分类: 诉讼文书

第二次重审一审杨华杰行贿受贿罪

辩 护 词

——杨华杰无罪

目 录

一、证据不足。

起诉依据的有罪证据全部是非法言辞证据,依法应于排除。

1、全部行贿受贿罪杨华杰陈述笔录和证人证言笔录形成于立案前,不是刑事诉讼证据,而且系用违法犯罪手段取得,作为非法证据应于排除。

2、立案后报请省检院批捕的仅两笔各5万元计10万元,其杨华杰供述笔录和两位证人证言笔录,是立案前用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翻版,作为非法证据应于彻底排除;而且不实。

3、排除全部非法言辞证据,杨华杰上交密码箱内现金9万余元实物折币约2万元计约11万元,不能证明受贿。

二、初查、侦查、起诉、第一次一审审判严重违法,直接导致有罪证据全部是非法言辞证据。

这是一起使用犯罪手段构陷的冤假错案。

正 文

审判长:

一、证据不足。

这是一起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贿受贿罪案,起诉依据的有罪证据全部是非法言辞证据,依法应于排除。

全部的非法言辞证据,分为两部分,一是杨华杰陈述笔录、供述笔录;二是证人证言笔录;每一部分又可分为立案前和立案后两部分。

1、全部行贿受贿罪杨华杰陈述笔录和证人证言笔录形成于立案前,不是诉讼证据,而且系用犯罪手段取得,作为非法证据应于排除。

(1)立案前,杨华杰有罪陈述和证人证言,没有证据资格。

阜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时间是2009年9月29日,初查时间是2009年7月8日.杨华杰全部行贿受贿罪的询问笔录于立案前初查期间形成。

立案前的杨华杰行贿受贿罪陈述:一是全部行贿10起、数额30、4万元,安庆市检察院询问笔录,时间2009年8月15日;二是全部受贿49起、数额260余万元,阜阳市检察院询问笔录,时间2009年9月6日—2009年9月14日。

立案侦查前初查期间的杨华杰不是犯罪嫌疑人,因此杨华杰陈述不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不是法定诉讼证据,没有证据资格。另安庆市检察院不具有杨华杰案询问主体资格。

立案前的证人证言笔录:一是全部行贿10起、数额30、4万元,证人王政,安庆市检察院询问笔录,时间 2009年8月21日;二是全部受贿49起、数额260余万元,证人唐绍忠等100名以上,阜阳市检察院询问笔录,第二部分是受贿,时间2009年7月9日—2009年9月24日。

询问证人是立案侦查后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立案侦查前的询问人员不是侦查人员,询问笔录不是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这种在立案前初查期间取得的证人证言,不是法定诉讼证据,没有证据资格。

(2)使用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取得。

杨华杰被非法拘禁。自2009年6月26日纪委约谈杨华杰,至2009年7月8日阜阳市检察院初查,至2009年9月29日阜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前。没有任何党规国法手续,纪委没有立案没有“两规”,阜阳市检察院没有任何强制措施,杨华杰被非法关押在阜阳市两处宾馆94天。

这94天里,作为公民的杨华杰,被禁闭在房间里,没有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这种没有人身和通讯自由的状态,违反党规,更违反宪法和法律。通过这种非法拘禁犯罪手段,安庆市检察院、阜阳市检察院取得了全部的行贿、受贿询问笔录。

称期间受到刑讯逼供。第一次二审期间杨华杰亲笔材料,详尽表明他被非法拘禁在阜阳市宾馆94天里,从早上5点到晚上12点,长时间遭受非人折磨的惨状。杨华杰详述了遭受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方式和内容,杨华杰虚假有罪陈述笔录如何形成的全过程。并说明他所在的兰苑宾馆109房间里,安装了两个摄像头,有录音录像。

公诉部门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应当确实充分证明而不能证明,对杨华杰询问过程的合法性。

证人被非法拘禁、暴力取证。

王政被非法拘禁取证。安庆市检察院初查期间,自2009年6月30日省纪委移交,至2009年8月31日立案侦查前,王政被非法关押在合肥电院大蜀山办案点,限制人身自由60天。

通过这种犯罪手段,2009年8月21日取得王政证言,证明杨华杰行贿10次,数额30、4万元,安庆市检察院询问笔录。

张洁被非法拘禁取证。自2009年8月10日至2009年9月28日取保候审前,张洁(杨华杰妻)被阜阳市检察院传唤至阜阳市宾馆禁闭,48天没有人身和通讯自由。张洁非中共党员,不是“两规”对象,没有任何法定强制措施,张洁这种没有人身和通讯自由的状态,不符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