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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辩护词:侯世平涉嫌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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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辩护词:侯世平涉嫌强奸案 (2010-10-08 11:56:19)

标签: 海口辩护律师 海口律师 海口维权律师 海口著名律师 海南律师 刑事案件 分类: 李律师经典司法文书

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辩护词:侯世平涉嫌强奸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侯世平的委托,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了履行辩护职责,我会见了被告人,认真研究了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庭审活动。根据本案的事实,发表我的辩护意见如下:

本案被告人侯世平无罪,应依法予以释放。理由是:本案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侯世平犯有强奸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一、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可靠的证据链。

(一)被告被取保候审后,侦查机关并未补充到确实有效的有罪证据。

本案中,被告人于2009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取保的根据是证据不足,不予逮捕,指令继续侦查。也就是说直至2009年8月19日,侦查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批捕的标准,才不予批捕。因此,在取保之后,侦查机关应继续侦查,补充相关的有罪证据,继续加强有罪证据,才能进一步的提起公诉,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逮捕应当具备三大条件,其中对证据要求有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的犯罪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经有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经经查证属实。而在本案中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书清楚地说明了不予批捕的原因是证据不足,要求退回补充侦查。现在公诉方已经起诉了被告人,那就意味着公诉方认为补充的证据已经达到了起诉的条件,在证据方面已经比不予批捕的时更进一步了。而事实并非如此,取保候审期间所补充的证据并不能加强前一阶段的证据,案件仍然处于证据不充分的状态,我们具体的分析取保候审之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证据:

2010年4月19日冯洋华的笔录,该笔录的陈述者冯洋华在此次询问中,陈述自己是在事后听其女儿说被强奸的,本人根本就没有见证事情发生的真实过程,因此,其根本就不知道究竟其女儿是否是自愿的还是被强奸,因此此份笔录与本案关联性极小。而且与本案中女方的第一次和第二次笔录属于同一类证据,任何证据自己都不能证明自己的真实性,需要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正如谎话即便说了一千遍还是谎话变不成真理一样,受害人的陈述,无论是通过自己之口还是通过他人之口,也无论陈述了多少遍,单独都不能起到有罪证据的作用,仍然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查证其陈述、作证的内容是否属实。况且证人冯洋华的证言除了存在上述传来证据的问题外,因其是受害人的母亲,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在法律上的证明力较弱,更加需要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方能采信,因此,此份证据不足以加强2009年8月19日以前的证据。

2010年6月10日冯洋华的证言,本笔录正好证明冯洋华没有看到被告人身上是否有伤,不能作为证明被告人身上有伤的证据,反而证明李虹并未在第二天告诉其母亲侯世平身上有伤,不但不能作为有罪证据加强前期证据,反而是无罪证据削弱了前期证据,具体的内容已经在质证阶段发表了质证意见。

2010年 4月19日潘洋红的证言,此次询问的内容证实,潘洋红并未直接见证事情发生的经过,其来到房间看到现场里两人围“为什么要骗我”话题争吵,并未涉及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话题。因此潘洋红也未从直接看到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只是从电话中听被害人陈述自己被强奸了,和冯洋华的证言一样同样来源于被害人的陈述,同样属于传来证据。此份证言和被害人以前的陈述是同一类证据,试图证明的事实也是相同的,因此同样的道理,此种传来证据自己不能证明自己,其本身单独不能起到有罪证据的作用。同样不足以加强和补充不予批捕以前的证据,理由已经在分析冯洋华的证言中陈述过了,不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