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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若干问题探讨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增设私分国有资产罪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设立本罪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查处集体私分案件无法可依的局面,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有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此外,刑法设置这一罪名有利于明确打击范围。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本质上是一种共同犯罪。因为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将国有资产私分后,单位的其他人员在明知单位的国有资产性质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了国有资产的份额。因此,实际上是参与了国有资产的私分行为,但刑法中规定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所以,打击范围是适度的。因为犯罪圈的划定直接影响到刑法的实际效果和刑法价值的实现。但如何有效地适用刑法,惩罚预防这一犯罪,意义尤为重大。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保护、处理等的法律、行政法规。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者。其次,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且通过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将国有资产私分给本单位所有职工或大多数职工,通常可以采用公开或半公开的形式,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进行。
很多人认为,以单位名义,是指经单位领导、负责人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是单位全体成员共同议定后,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私分。这些学者强调私分的前提是集体研究决定,如果不具备这一前提条件,就不能算是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我们认为,如果只是在单位内的几个负责人私分或者只是在少数单位职工中私分,应按贪污罪处罚。在我们看来,以单位的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重在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而不应过分强调对于私分之前的集体决策行为。一般而言,私分国有资产都是集体决策,然后再集体私分的。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少数情况下,在某些主要主要领导的决策下,集体私分了国有资产。这种情况同样应当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虽然未参与决策,但是这些人员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所以,从国有资产的保护角度出发,对于这种情况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为宜。
此外,私分必须是将国有资产私分给本单位所有职工或大多数职工。一般而言,私分国有资产多数是在本单位的全体职工之间进行的,但也不排除少数情况下,本单位的多数职工参与私分的情况。甚至,在某些时候与本单位小团体利益有某种关系的人也会得到私分的国有资产。这些个别情况都不应影响对国有资产罪的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的数多数是集体均分,但是也不排除少数情况下,单位按照职工认可的方式决定分配数额的大小。如有的学者提出,私分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如根据级别、工龄的长短进行差额分配,也有可能是对单位贡献的大小来决定分配的数额,这些方式不影响本罪性质的认定。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是有道理的。
私分国有资产的形式多种多样。私分国有资产的通常方式是通过“发奖金”,“发补贴”,发岗位津贴等方式,把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或者其他资产分给本单位职工个人。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人头分配给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这里所谓个人,指的是该单位的职工。刑法学界有论者总结认为,司法实践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形式主要有:一是将应上缴的国有资产私自截留予以私分,如将应上缴财政入账的税费予以截留私分;二是行为人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将国有资产骗人自己的手中,然后私分;三是将其他应上缴的收入私分。也有论者认为,目前私分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一是巧立名目假借股份制、企业改革等名义私分国有资产;二是趁企业改制如搞股份制、出售、合资合作以及合并等时机私分国有资产;三是趁机构调整如关、停、并、转在即,抓紧私分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