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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综合治理
一、预防青少年犯罪,必须实行综合治理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规定“预防未成年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该条第二款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以及社区基层组织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一法律规定虽然局限于未成年人,但青少年中包括未成年人。笔者认为,用这一条款引申适用于青少年未尝不可。
江泽民同志曾在十四大报告中指出:“我们的事业任重道远,希望寄托在青少年身上,赢得青少年,才能赢得未来。”因此,全党、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教育青少年,要象抓经济工作那样抓好青少年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国家政权、人民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力量,运用政治、思想、经济、行政、法律、道德、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具体应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政法委、政法办和综治办,统一协调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把其作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抓。宣传、理论、文艺、影视、广播、出版、新闻等从事精神产品经营部门和人员,都要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引导青少年追求高尚的道德情操,指导他们进入正确、文明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之中,优化教育环境。各党政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家庭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落实各自的责任。根据青少年的特点,以新的思维,探索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途径。可以在青少年相对集中的企业、教育系统,成立青少年自治的犯罪研究协会,会长可由企业领导、学校教师担任,副会长可由职工、学生担任,吸收平时有劣迹、不求上进的职工、学生加入协会开展活动。让青少年自身参与青少年犯罪研究,让他们参与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用“看我比你”或“看你比我”的思维感观去影响感化对方。让青少年参与社会各项有意义的活动,在开放式教育,实践中提高对复杂社会现象的辨别能力和免疫能力。这种解铃还须系铃人的做法,让青少年在亲身研究、亲身帮教、亲自活动,起到自己警醒自己、自己引导自己、自己管理自己,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感化、自我挽救、自我完善,不失为综合治理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
二、建立“三位一体”的立体防范网络,构筑大预防体系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庭、学校和社会,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必须构筑“三位一体”的网络体系才能取得成效。
(一)发挥家庭的前沿阵地作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青少年人格、个性具有第一影响力。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家庭是他们的第一所学校和第一个课堂。在立体网络预防大体系中,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一是要提高家庭的素质。世界很多国家的事实表明,家庭解体越严重的地方,青少年问题和社会问题也越严重。反之,家庭越稳定的地方,社会问题也越小。健康的家庭是健康社会的基础,家庭结构是否健全,家庭成员品行是否端正直接影响到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应尽力维护家庭的和谐、完整、稳定,使家庭保持良好的素质,防止因家庭危机危及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而导致他们犯罪。
二是要实行科学家教。家长要着眼一切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努力提高自身的修养,尽可能多地掌握教育子女的技巧和本领,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在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形象,增加信任度。长辈不但要关心晚辈的衣食住
行,让他们吃好穿暖,更重要的是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所思所想、所言所行所交往,经常与他们沟通,通过现象看本质,见微而知著,及早疏导。改变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既要尽可能满足子女的学习求知求识的需求,使他们感觉到家庭的关爱和温暖;又要严格要求,不溺爱、迁就、护短,积极培养青少年健康的品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对那些曾失过足的青少年,家庭不能冷落他们,要加倍给他们关心和爱护,使他们痛改前非鼓起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为推广和促进科学家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家庭教育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提高家庭教育的层次和品位。
(二)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是塑造青少年良好个性和社会化过程的重要场所,是对青少年发展人格、品德具有第二影响力的地方,必须切实发挥学校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