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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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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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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
国有企业的领导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为自己买保险,相当于用公款为其应该支付的保险费买单,定贪污罪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是经集体决定用公款买保险的,那么就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参与了决策、决策是否代表了单位意志:如果买保险的人没有参与决策,只是在他人决策后也被买了保险,其便不构成犯罪;如果参与决策的人都为自己买了保险,则涉及到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的区别,这就要看其中单位的意志有没有得到体现,参与决策人及具体办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是否受益。
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最大的区别就是单位意志有没有体现、私分是否有集体性。私分国有资产罪体现了单位意志,决策者和具体办理人员以外的人也获得了利益,即使人员不多也是如此,而贪污罪是个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即使人员众多也是如此。必须注意,两罪的区别不在于人数有多少,也不在于是公开或是秘密方式,人数和公开性都不是区分这两个罪的标准,它们只是参考因素。
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凡是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上面这种情况也不例外。刑法规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这类特殊主体的犯罪,是因为他的身份和行为与国家事务有密切关系,涉及到职务的收买和渎职、涉及到特别的法益需要保护,所以特殊身份的关键意义是他代表谁的意志,从事什么活动。
具体到上述人员侵吞私有公司财物的情况能否定贪污罪,我认为如果侵占的完全是私有财物则不成立贪污罪,但是工作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可以成立受贿罪。
尽管贪污罪的对象可以包括非公有财产,但是如果侵占的财物根本就没有公共财物的成分,就不能定贪污罪,因为贪污罪的设定一方面是保护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还有一方面是保护公共财产不被不廉洁的公职人员侵害,如果侵害的对象根本不包括公共财产,那么就不能定贪污罪,但可以定职务侵占罪。
谢友林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谢友林温馨提示: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也属于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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