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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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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2010-07-22 21:12:48)
标签: 杂谈
案情介绍:被告人宗强与被害人肖林系恋人关系,两人自2003年9起在上海某高校上学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4年8月同居生活,2009年9月在肖林近亲属的干涉下两人分手。
时许宗强来到肖林位于青岛市延安路xxx号的住处拟与其谈和好,不料话不投机,二人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搡,宗强见和好无望一怒之下,随手拐进厨房拿起案板上的菜刀,肖林一看不好即逃出向对门邻居呼救,宗强追出朝肖林头部连砍四刀,两刀砍在头部,伤口长5-6cm,深达颅骨,两刀砍在右手,至右手腕肌腱断裂,经法医鉴定肖林为轻伤,随后宗强被警方控制。
今年5月,宗强被检方起诉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为其出庭辩护,以下是我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齐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宗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邱军律师担任宗强故意杀人一案第一审诉讼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接受委托以后,我认真的阅读了公诉机关制作的起诉书,研究了全部证据材料,对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会见了被告人,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和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使我对本案有了个更加深刻、全面的认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认真履行这一职责。
我对市某区检察院,检刑诉字(2010)123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宗强犯有故意杀人罪持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宗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宗强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权的主观故意,只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和234条的规定,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点是: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如何?究竟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这是对本案做出正确定性和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
为证明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我从以下七个方面加以说明:
1.案件的起因。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因恋爱不成,而引发矛盾,由于处理不当,使被告人一时情绪激动,丧失理智,酿成惨祸。综合本案的起因看,被告人并没有故意杀人的前提和思想基础。
2.双方的关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同在上海某高校求学,两人从相识、相恋到同居生活,再到谈婚论嫁,相恋7年,情投意合,没有任何深仇大恨。案发当天,被告人是抱着和好的愿望敲开被害人的房门,以下跪的方式蔼求被害人的谅解,希望能够从归于好。当和好的愿望破灭,双方又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被告人在心情极度痛苦的情况下,才做出了如此鲁莽的蠢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