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杀人罪 >
谢通祥律师关于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阶段律
天涯论坛 > 法治论坛 [我要发帖]
谢通祥律师关于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阶段律师辩护词
字体:
边距:
背景:
还原: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谢通祥律师关于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阶段律师辩护词(部分节选)
注: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已经撤销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对温珂故意杀死警察的死刑判决,不核准温珂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沈德咏、江必新、奚晓明、南英、景汉朝、黄尔梅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各位委员,五个刑事审判庭庭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之规定,谢通祥律师担任温珂故意杀人案件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温珂死刑,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因为温珂属于不必立即执行死刑的人,并且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杀人罪证据不足,应该是故意伤害罪,涉嫌程序违法,量刑畸重,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予以参考:
1、被告人温珂等人与警察马某相互厮打时,并不知道马某是警察,马某也没有说自己是警察,所以温珂不构成警方与各大媒体普遍报道的袭警。
2、本案属于伤害、不是杀人、原审罪名错误,因为温珂与被害人无冤无仇没有杀人故意就是喝酒喝多了临时发生口角并且素不相识。
3、具有参照自首行为,原判决不认定是错误的。
4、具有参照立功行为,原判决不认定是错误的。
5、具有积极认罪、悔罪、坦白。
6、致命伤是黄立明踢的不是温珂踢的。
7、温珂不属于罪大恶极、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人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死不能复生,《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缺乏完整的令人信服的证据链条。
本案疑点重重,温珂根本没有杀人,二审上诉状及辩护人的辩护词已经提出众多疑问但是没有采纳,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仔细核查此案,避免出现无法挽回的冤假错案。
谢谢!
辩护人:谢通祥律师。
中国律师司法网首席律师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全国各大媒体关于温珂等6人涉嫌犯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故意伤害案件的报道
1、搜狐新闻-温珂踢死警察暴力拒捕被判死刑
2、哈尔滨市政府-警方昨通报典型黑恶犯罪案件-温珂恶势力团伙: 实施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称霸一方
3、正义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除掉三起恶势力团伙-踢死警察 主犯被判死刑
4、中国网络电视台-持枪绑架勒索踢死民警 仨涉恶团伙在哈覆灭-温珂恶势力团伙:实施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称霸一方
5、新晚报-我市2010年八大刑事案件-警察KTV内被殴致死
6、法制网-平房“黑老大”打死一警察?node=20908
7、新浪网-平房区一民警KTV内被殴打致死
8、黑龙江新闻网-温珂恶势力案件
9、黑龙江晨报-温珂踢死警察 暴力拒捕被判死刑
10、人民网-温珂恶势力团伙:实施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称霸一方
11、黑龙江省政府-温珂等人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因琐事打死警察被判死刑
12、中国法院网-黑龙江公安厅通报十起典型黑恶犯罪案件-温珂恶势力案件
13中国网-持枪绑架勒索踢死民警 仨涉恶团伙在哈覆灭
14、凤凰网-黑龙江省公安厅通报2010年十起典型黑恶犯罪案件
15、新华网-黑通报十起典型黑恶犯罪案震慑犯罪提升市民安全感
16、新华网-民警歌厅斗殴死亡 疑犯以妨碍公务罪被提请逮捕
北京谢通祥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8601029888 电话:01057123777
中国律师司法网: 北京律师网:
作者:
请遵守天涯社区公约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