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抢劫罪 >

东莞刑事知名律师江有释义抢劫罪立案标准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东莞刑事知名律师江有释义抢劫罪立案标准  (2013-08-03 15:57:30)

标签: 东莞刑事律师 东莞律师 律师辩护 抢劫罪 江有律师 分类: 罪名释义


    东莞刑事知名律师江有释义抢劫罪立案标准  
    抢劫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2.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立案: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 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 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 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 携带凶器抢夺的。 
    4.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因此,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几个加重情节: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东莞刑事律师江有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研究与实践,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会见、法律帮助、取保候审、开庭辩护等专业刑事案件辩护服务,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江有律师联系方式

执业证号:14419201210034475     执业机构: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浩宇大厦9楼(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左侧)

咨询电话:15019041563   传真:0769—86222861

电子邮箱:1527294496@qq.com   QQ:1527294496

执业​理念:专业、诚信、高效、务实

分享:

喜欢

阅读┊ ┊ ┊┊ ┊打印┊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圈子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东莞刑事知名律师江有释义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后一篇:东莞刑事知名律师江有释义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  

评论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 发评论

    登录名: 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昵   称: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 前一篇东莞刑事知名律师江有释义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后一篇 >东莞刑事知名律师江有释义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