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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9万为个人归还利息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9万为个人归还利息构成挪用公款罪
2011-12-18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1)洛刑一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矿新,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
辩护人朱小安,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瑞杰,男,1968年3月5日出生。
辩护人吕富平,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聂矿新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周瑞杰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聂矿新、周瑞杰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一、2006年5月,洛阳玻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洛玻集团)欲成立洛玻集团龙翔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时,洛玻集团龙飞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总经理聂矿新及洛玻集团五位领导(朱XX、张XX、刘XX、高XX、丁XX)由龙飞公司担保在洛阳市商业银行贷款200万元入股龙翔公司。2006年9月以后,洛玻集团几位领导入股贷款出现欠息情况,时任龙飞(翔)公司财务会计的周瑞杰向总经理聂矿新请示如何处理。聂矿新未经公司研究,私自决定并指示先由龙飞(翔)公司从小金库暂时垫付,回头分红时再扣回。于是周瑞杰从2006年到2007年用龙飞(翔)公司小金库资金为洛玻集团五位领导垫付利息款5笔共计146000元。2006年4月聂矿新贷款账同样出现欠息情况后,聂也同样指示周瑞杰从龙飞(翔)公司小金库中垫付8笔共计95000元,周瑞杰总共用龙飞(翔)公司小金库资金垫付了241000元。后在2007年9月26日龙翔公司按股金10%比例分红时,从洛玻集团五位领导红利中扣回14万元归还公司,剩余的6000元案发后已归还。聂矿新同样归还9万元,剩余的5000元随后归还。
二、2006年初,山西上海XX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为了对聂矿新在该公司的有关业务方面提供帮助表示感谢,由该公司销售人员袁X向龙飞(翔)公司总经理聂矿新送了一张存有5万元的华夏银行卡和4条中华烟。聂收到这5万元后将该银行卡交给河南金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X公司)业务员杨XX,作为自己在金X公司购买罐装车的入股款使用。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聂矿新的供述,证实聂矿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周瑞杰用龙飞(翔)公司小金库资金为洛玻集团领导成员及自己垫付贷款利息241000元及自己收到XX公司5万元的事实。
2、被告人周瑞杰的供述,证实聂矿新指使周瑞杰用龙飞(翔)公司小金库资金为洛玻集团领导成员及聂矿新垫付贷款利息241000元的事实。
3、证人袁X的证言,证实2006年春节前代表XX公司向龙飞公司经理聂矿新行贿5万元银行卡的事实。
4、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2006年春节前袁X向聂矿新行贿的5万元银行卡系自己用公司的资金办理的事实。
5、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聂矿新把袁X所送的银行卡作为股金给杨XX入股买车的事实。
6、证人高XX、朱XX、张XX、刘XX的证言,证实自己贷款入股洛玻集团龙翔公司,贷款部分未付过利息,也未领到过分红的事实。
7、证人赵XX、邓XX的证言,证实龙飞公司用公款为集团领导垫付贷款利息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8、华夏银行银行卡复印件及开户明细,证实该卡系XX公司出纳吴XX用公司钱办理,办好后交给XX公司总经理了。
9、高XX等六人在洛阳商业银行贷款手续及周瑞杰用公司小金库资金垫付利息账目,证实周瑞杰挪用龙飞(翔)公司资金替洛玻集团领导及聂矿新垫付利息的事实及具体数额。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龙飞、龙翔公司证明,证实龙飞公司系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系由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渑池浮法玻璃厂三家联合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龙翔公司系由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国有控股)、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工会持股会(职工股)、洛玻集团龙飞公司材料供应商及产品经销商共同出资组成的,其中龙飞公司占40%股份,龙飞公司工会持股会占33%股份,供应商及经销商占27%股份。2005年8月25日公司成立,2008年8月27日被洛玻集团龙飞玻璃有限公司收购。
1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