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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律师评:北京一实习律师私自接案收费被控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6日 05:20 |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30岁的实习律师王某在法院门口揽活,独立代理了一起名誉权侵害纠纷,并收取了当事人3000元的费用。而在与当事人的交涉中,当事人报警,王某被抓。昨天记者获悉,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检方公诉到海淀法院。

  出生于1982年的王某于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2月成为实习律师。据了解,按照规定,实习律师不能独立办案,可以在有执业律师作为指导老师的情况下,以助手的身份办理案件。

  据王某的代理人程海律师介绍,王某有个1岁的小孩,由于能协助指导老师办理的案源并不多,王某为了养家,在北京一些法院门口揽活。2009年3月间,王某在法院门口接到一笔业务,代理姜女士的一起侵害名誉权纠纷,并收取了3000元代理费。此后,王某写了相关材料,并去两个妇联机构为姜女士投递材料。后因姜女士家里有事,没有要求王某继续办理起诉等事宜。

  2011年4月,姜女士打电话给王某,想让他退一部分费用。双方约好4月17日下午在地铁站见面。王某如约而至,见面后,姜女士带着儿子把王某抓住并报警。4月18日,警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对其予以刑事拘留,此后检方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程海律师认为,在王某此前代理的民事案件中,他都是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参与诉讼,这证明王某在案发前后经常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没有诈骗财物的故意和必要。王某代理姜女士的案件只是他代理的多个民事案件之一,属于正常的代理活动,而实习律师证上注明“持此证者不得独立承办律师业务”,只是实习律师的纪律规定,违反了并不构成犯罪,应属于违规。

  据悉,此案已于今年1月开过一次庭,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韶关卜伟松律师评论:

    任何对中国法律和律师制度有认识的人,都知道这名实习律师只是实习违规,应当受到职业纪律的处罚和职业道德的谴责。但是他不构成任何犯罪。我想不必过多地进行分析。

    人们对北京海淀区某些公检法人员的愤怒无以言表,本律师认为他们构成了渎职犯罪,即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明知王某无罪,某些公检法人员为所欲为,追诉其诈骗罪,不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而是蓄意放纵自已的权力。如果不纠正,法将不法,党将不党,国将不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