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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一审辩护词传销
非法经营罪一审辩护词<传销> (2011-09-03 09:41:17)
标签: 杂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xx亲属的委托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xx出庭辩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xx犯有非法经营罪成立。现就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裁量情节,提出以下三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
1999年被告xx怀着创业致富的心情来到n市.协助s创办了xx企业,开业之时,n市工商局等相关单位领导都出席了剪彩仪式,盛况空前。被告xx在企业主要负责员工培训和市场策划,并不参与经营决策。后来,由于企业经营严重亏损,公司决策层决定用营销的方式开拓市场。在当时,由于被告对传销无明确认识,糊里糊涂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因此,被告xx实际上也是受害者。
二、被告人xx的犯罪,主观上不属于故意。1999年xx应xx邀请来n市,其主要工作是培训和市场策划,并不参与公司决策。后来由于公司经营决策失误,公司决策层决定用营销的方式开拓市场。限于当时的法律环境,被告虽然知道传销违法,但根据他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顶多是工商局查处、罚款等等,根本不知道传销行为本身会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这跟明知是犯罪,还要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其他故意犯罪行为,主观犯意上是有明显的区别,希望法官在量刑上适当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xx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被告人xx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参与非法传销确实害人害己——这是本律师在看受所会见xx时,问他对非法传销的认识时他的回答。并请求律师向法院转达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
2、被告人xx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活动,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竭尽全力上交全部非法所得,并表示永远不再触犯法律。
3、被告在本案没有采取欺骗的手段,发展下线,其违法所得是其为公司提供培训以及简单的脑力劳动后所得,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4、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被告本为本分的农民,在参与非法传销前,没有参与过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在汶川大地震时深入抗灾第一线,和当地民众一起抗震救灾,用实际行动救灾外,被告还主动捐款四万元人民币,帮助灾区重建家园。这说明了被告xx心底善良,品行良好。
综上所述,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给被告了xx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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