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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敲诈勒索罪办案律师——关于广东深圳敲诈勒索规定犯罪量刑标准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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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敲诈勒索罪办案律师——关于广东深圳敲诈勒索规定犯罪量刑标准和数额 (2012-05-23 13:59:41)

标签: 杂谈

深圳敲诈勒索罪办案律师——关于广东深圳敲诈勒索规定犯罪量刑标准和数额

深圳敲诈勒索罪数额规定及它是怎样量刑的?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它是怎样量刑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5月12日,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

【深圳市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根据广东省高院、省检、省厅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粤高法发[2000]35号

1、深圳市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为2500元。

2、深圳市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00元。

 

最高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11号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院、省检、省厅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粤高法发[2000]3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0年5月17日下发。《规定》确定了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两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上述两个数额的具体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研究,将我省分三类地区、两个档次掌握执行具体数额标准:

(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为二千五百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为二万五千元。

(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为二万元。

(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为一千五百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为一万五千元。 敲诈勒索罪

(四)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敲诈勒索案件数额认定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以上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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