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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诈骗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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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诈骗罪量刑标准 (2011-07-25 08:46:13)
标签: 杂谈
诈骗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二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诈骗罪定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的;
(2)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上述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四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三万元不满四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2)诈骗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二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十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2)诈骗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上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增加的刑罚量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三千元不满三万元或满四万元不满十五万元,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①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②诈骗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③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⑤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⑥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