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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案
刘建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案
2011-07-13 来源: 浏览次数: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沪二中刑终字第77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忠。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建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虹刑初字第93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建忠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刘建忠以原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建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建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刘建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建忠撤回上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7)虹刑初字第9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建民
审 判 员 吕永波
审 判 员 刘忠伟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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