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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孙瑞红: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孙瑞红律师,系河南淅川人,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执业证号:14103201210475039,联系电话:18317550005,擅长业务:刑事辩护。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了人死亡的,也当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但是传统理论确认为,以放火或者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杀人的,不能定故意杀人罪,只能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实不然。实际上,以放火或者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杀人时,其行为不但符合了放火爆炸等犯罪的犯罪构成,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犯。即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择一重罪处罚。
无论是从性质上,还是从法定刑上看,故意杀人罪都重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将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杀人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更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理,更有利于做到罪行相适应。
所以,对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不能截然的分开。应该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综合分析。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