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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交通肇事罪自首认定标准肇事逃逸后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严格了认定程序,明确了从宽处罚幅度。

《意见》的主要内容共八个部分,其中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采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的处理、立功线索来源的认定、自首和立功处罚原则的具体把握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因为这种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所以应当认定为自首。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同时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以,对其是否从宽、从宽的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至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中新

(本文来源:江南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