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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死刑辩护要领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其涉及人的生命权。如何为死刑犯辩护,保障其合法权益呢?我国法律关于死刑的规定及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适用,是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四个层面的内容,也是对刑辩律师的基本要求。
作为死刑辩护律师,在处理死刑案件,为死刑犯辩护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
案件事实从何而来?依靠证据的证实。因此,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实际上就是对证据的审查。有个别律师,无论接受什么样的案件,辩护观点都离不开 “两不”原则,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然就不能定罪判刑,因此,被业界人士戏称为“无罪律师”。
我们不否认,有的刑事案件,虽然经过了侦查和审查起诉两道程序,但在事实和证据方面,仍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由于律师工作的出发点源自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认识问题的角度也就有别于司法人员。一些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在律师看来,的确存在不少问题,但在司法人员看来,存在的问题却是梢枝末节,不影响定性,也不影响量刑。为什么对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会出现不同甚至相反的认识?原因就在于此。因此,也存在刑辩律师与司法人员相互沟通、协调认识的问题。
不同性质的案件,有不同的证据,也有不同的证据要求,但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证据充分确实”(刑诉法第46条)。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掌握刑事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对证据审查必须把握合法性、真实性;把握证据之间的一致性;把握证据数量的充足性和证明结论的唯一性,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在我国三大诉讼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就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据作出了统一规定。这些规定虽不能称之为完全意义上的证据规则,但至少已经有了一个基本框架。现在唯一没有出台的就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定了。尽管如此,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有了一些零散的内容。从理论界较为一致的认识看,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由意志规则,即证人作证或被告人供述,都是出于自身愿意的情况所作的证明或供述;二是传闻证据规则。即是证人、被害人对于转述他人言词的内容,不得作为证据;三是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亦即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四是原物、原件优先规则等。因此,刑辩律师必须熟悉这些规则,并自觉地运用这些规则,对证据作出准确判断。
二、提出充足的从轻量刑情节
一般说来,公诉机关对于死刑案件都非常重视,公诉人在示证和法庭辩论中也格外尽责。被告人及其亲属聘请律师的首要目的,就是想通过律师的有效辩护获得不被处死的判决。因此,律师必须向法庭提出足够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抗检察机关的指控或削弱其指控的强度。这是帮助被告人获得生机的重要途径,也是刑辩律师工作的重要内容。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中,都存在各种各样的情节。有定罪情节、也有量刑情节。量刑情节中既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也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量刑情节中有罪前情节,如平素表现良好或受到过嘉奖、表彰等;又有罪中情节,如中止犯、阻止他人犯罪等;还有罪后情节,如自首、立功等。有些案件既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如累犯,又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量刑情节时,有学者称之为逆向量刑情节。⑤在这种情况下,刑辩律师不仅要尽力去否定从重的情节,还要尽可能多地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荣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中,有两起伤害犯罪事实,其中一起已于1998年被判决生效,2000年被告人荣某再次被控犯有数罪。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认定被告人荣某系累犯。辩护人针对这项指控提出,荣某的行为构成数罪而不是累犯。因为先前被判决的实际上是后罪,而现在指控的犯罪是漏罪,不存在荣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刑罚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累犯。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否定了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此外,律师还必须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如关某等人抢劫一案,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关某反映,同案被告人都是他向公安机关提供姓名和联络方式后抓获的。后经律师向侦查机关调查,证明此情节属实,法院认定了关某的立功情节,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处罚。有时候,侦查机关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或嫌麻烦等原因,一般不愿意就被告人的罪后情节出具相关证明,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增加了难度。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取证申请,获得法院的救济。对于罪前情节的证据,律师取证比较容易,应当及时取证,不要放弃任何可能对被告人有力的证据。只有这样,我们的辩护才是成功的。
三、准确把握死刑案件的大方向
死刑案件比起一般刑事案件来受到的关注会更多。一经媒体披露,可能会引起更大的反响。刑辩律师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