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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绑架罪认定的几点思考(3)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22
4.绑架行为并不以“将被害人劫离原地”为必要条件。一些论著认为,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绑架(劫持)是违背被害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将被害人掳离其住所或居住地,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间下,并剥夺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则一般是就地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实,这种观点不仅毫无法律根据,在实践中也是站不住脚的。不可否认,绑架罪在实践中多数表现为行为人将被害人掳离原地尔后进行勒索或提出不法要求。但是,实践中也存在着使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开生活场所而将未成年人控制在行为人的实力范围内的情况,故绑架不要求使被害人离开原来的生活场所。(注:转引自张明楷著:《刑法学》(下),第716页。)有的学者认为绑架勒索对被害人的劫持必须是掳离原处所而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作为对人质的劫持,是否将人质掳离原处所,并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注:参见林亚刚、贾宇:《绑架及相关犯罪的几点探讨》,载丁慕英等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难点疑点问题研究》,第742页。)这种主张并没有什么根据和合理的理由。顺便指出,非法拘禁罪中的“非法拘禁”也不限于就地拘禁。
5.绑架罪中的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行为,其指向的对象不是被绑架人、人质,而是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具体而言,绑架勒索的行为人在绑架他人或偷盗婴幼儿后,向被绑架人、被偷盗的婴幼儿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被绑架者、被偷盗的婴幼儿有特定关系的其他人勒索财物;绑架人质的行为人在绑架人质后,向人质的近亲属或与人质有特定关系的其他人提出勒索财物以外的不法要求(当然行为人有时既勒索财物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这里的“其他人”,不仅指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甚至国家。例如,行为人出于政治目的,绑架身居要职的高级领导人而向政府提出释放罪犯等不法要求,其提出不法要求的对象就是国家。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可否成立绑架罪
绑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应当注意,绑架罪虽然是一种残忍野蛮、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7条第2款,并未将其纳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抢劫、贩毒行为的,应负刑事责任。相比之下,这一年龄段的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并不负刑事责任,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缺憾。当然,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17条第2 款的规定不得突破,在目前的立法状况下,绝不可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绑架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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