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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从犯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抢劫、故意伤害被告人胡XX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胡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查阅了起诉书及相关证据,会见了被告人胡XX,参与了庭审,现提出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胡XX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
起诉书指控胡XX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的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但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当其他被告人对被害人纪XX、聂XX实施伤害行为时,被告人胡XX已经离开了现场,胡XX同被害人纪XX、聂XX没有任何的身体接触;同时因为胡XX在故意伤害行为发生时已经离开了现场,客观上也不能对其他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纪XX、聂XX的行为给予任何辅助,被告人胡XX也没有对其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制造条件,相关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胡XX究竟起了何种辅助作用,做了何种辅助行为。另外,被告人胡XX同本案其他被告人只认识了几天或者根本就不认识,并无深交,主观上也不会产生为其他人出气而故意伤害他人犯罪动机。
综上,辩护人认为胡XX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
二、关于抢劫罪的认定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在太兴旅社抢了被害人XX的一根皮带,但根据笔录记载,皮带是被告人孙XX从被害人陈XX的身上解下来放在床上的(在此之前胡XX的皮带是被被告人韩XX望借走的),此外被告人胡XX就没有拿过任何东西了,在此之后就离开了旅社,对于其他被告人在此之后抢劫摩托罗拉手机和皮尔卡丹钱包的事情并不知情。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XX抢劫行为情节较轻。
三、关于被告人胡XX的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1、胡XX的犯罪情节较轻。
2、胡XX系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17条第3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犯罪方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此外被告人胡XX还具备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等酌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四、对被告人胡XX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参照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缓刑的适用、免予刑事处分的适用”的相关规定,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胡XX未成年,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从犯,酒后受人唆使被动参与,悔罪态度好等情节在量刑上对被告人胡XX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求法庭予以慎重考虑。
###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