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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司法意义
对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进行了区分,从中可 以知道两罪之间有明显的界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两罪的定罪处罚 应该按照刑法第三条的罪行法定原则,严格区分,分别定罪.
刑法当中对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分别规定了不 同了刑罚,组织卖淫罪的刑罚大大重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若没 有严格区别两罪,将组织卖淫罪定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或者将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为组织卖淫罪,都将使处罚失之平衡,与刑 法第五条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抵触,也将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因此严格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具有非常 重要的司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