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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吃喝消费也能构成贪污罪
公款吃喝消费也能构成贪污罪
从法理上来说,人无须“自证其罪”,也就是说,有权在国家机器面前保持沉默。掂量了一下,自己作为进入机关没几年的低级别公务员,所作所为还不足以达到下面“所说的每一句话将被作为呈堂证供”的可能,不由地想表达一下自己对这个职业不正之风的看法,或者说反思更合适。
我知道,现在很多人追捧这个职业,考碗族、嫁碗族都应运而生。我当然明白这个职业的诸多好处,但是有些人堂而皇之地把吃喝送请也当作追求这一职业的一大理由,让我无语。大家都受过“颗粒归公”、“知耻近乎勇”的教育,唾弃“监守自盗”的行径。我个人觉得教育的精髓应该是深入血脉的,如果大学里教出来的学生都想着怎么找个工作搞钱弄权,这样的大学不如关闭。实际是,现在许多所谓精英的道德水准已经沦落到普通人之下。
从一个普通公民的角度来说,如果我知道自己纳的税被那么轻易的吃喝掉、挥霍掉,我也不会那么情愿交税的。只有纳税的义务,没有监督的权力,到底谁是主人,谁是管家?有官员感慨欧美人交税自觉,觉得国民素质低下,那是乌鸦落在猪身上,看见别人黑,看不见自己黑。
曾经有网友发帖称,中国地方县处级以上干部都关进监狱也不会冤枉几个。也许极端了点儿,但话糙理不糙。我认为此话很准的抓住了不正之风的核心——领导在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第382条,贪污罪三要素: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根据第385条,受贿罪三要素: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根据第383条,贪污和受贿,10万以上,十年以上直至死刑;5万至10万,五年以上直至无期;5千至5万,一年到七年,情节严重的,七年到十年;多次贪污和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刑法所指的“非法占有”、“非法收受”中的“法”所指为何,想来不包括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内部规定,不包括你请我送的官场惯例吧?
除去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罪的典型症状,现实中贪污还有许多非典型症状:比如最广受诟病的公款大吃大喝、公款出国“考察”、公车私用等,如果按照各项历年累计数额计算,不用到安全退休,恐怕上面那位网友的说法就没有太大误差了。典型与非典型的区别只是:一个是大口鲸吞,一个是小口蚕食,形式有别,本质一样。一个是网上曝光某省副局长一行出国考察十几天花费上百万,竟然只得了警告、记过之类的行政处分。个人认为除去应然的公务开销,剩下的应该算这一行“多次应酬,但是也给上级留下了“不爱参加集体活动”,甚至“内向”的印象,在级别调整前的例行谈话时作为我的缺点要求我加以认识和改正。不从众,有时侯真的很难。
曾经有访美学者将中美公务员作过比较,很有意思。在中国,公务员下班后没有应酬被认为无能,是边缘化、靠边站的代名词。在美国,公务员下班后被要求参加应酬会有加班一样的痛苦感觉,因为他们对自己的私人空间和时间有很强的保护意识,厌恶自己的下班后时间被公务挤占。所以老美和老欧搞不懂中国官员吃饭招商、吃饭拍板、吃饭签字、吃饭搞人脉的吃饭“艺术”,不明白一顿饭何以吃得了几个小时。有人动辄将官场腐败归咎于制度,我倒觉得这更多地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以中国人的大智慧和小聪明,再好的制度也能轻易破解于无形,当大吃大喝和地位、面子、人脉、利益紧紧结合在一起时,再好的制度也能被规避。
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果真是真理。
因为个人专业所限,基本上能从事的职业不是公职人员就是要与公职人员经常打交道。也因为常常在道德与饭碗之间深受煎熬,所以对公务员这个职业的生态环境有着极大的改革期待,毕竟,谁也不愿意自己身边埋伏着一群“犯罪嫌疑人”,更不希望有一天要暗自计算自己的“应然”刑期。况且,一个领导,如果带头搞不正之风甚至违法犯罪,如何让有良知的下属心服口服,又如何不让没良知的下属竞相效尤?公务员,作为执行国家法律的群体,应该以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群众的眼睛从来都看得很清楚,以为老百姓什么都不知道,要么是麻木,要么是自欺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