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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信用卡诈骗罪辩护成功案例及答问

  
  北京律师信用卡诈骗罪辩护成功案例及答问

  前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用卡使用的普遍化,信用卡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快捷、方便。但同时由于信用卡使用人对信用卡知识的欠缺及发卡银行为争夺客户对信用卡发卡的随意性,当然也有一些使用人抱有的投机心理,从而因使用信用卡产生的问题也随之增多,涉及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形势也日益蔓延。恶意透支、冒用、非法占有目的等专业术语的具体理解,罪与非罪的把握、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计算等,作为普通的信用卡使用人根本无法真正明了。

  为此,为共同学习、提高自己,也为使用人对信用卡知识的掌握,本人就把自己近年来办理的信用卡诈骗犯罪辩护案例陆续贴在天涯,供大家审阅。

  此文如能对他人有所帮助,本人将十分荣幸。如能得到各位专家的指教,本人更万分感激。欢迎拍砖。
  指教电话:13611109166
  王嵩岭律师

楼主:北京王嵩岭律师 时间:2012-12-14 19:53:11


  有罪、无罪?
  ---------张某被控信用卡诈骗罪一案辩护纪实

  案情简介:
  2007年被告人张某在某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在使用过程中,张某于2010年7月持卡消费或取现共计人民币43788.27元。超期经催要未还。后被某公诉机关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提交证据:
  1、立案报告
  2、抓获经过
  3、发卡银行催收函
  4、被告人供述
  5、透支金额对帐单等
  ····
  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有误。

  辩护要点: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1、发卡银行的催收函无证据证明已送达被告人或被告人张某已知悉;
  2、发卡银行的电话通知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收悉;
  3、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具有恶意透支的故意或拒不归还。

  二、公诉机关的指控有误
  1、被告人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1)被告人张某没有逃匿,张某没有及时归还透支的款项是因正常外出。
  (2)被告人张某没有逃避银行催收。张某没能及时归还是因为银行催收不能达到或无法收到催收。
  (3)被告人张某没有肆意挥霍透支款项;其透支的款项均是正常消费。
  (4)被告人张某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未利用透支资金进行任何违法活动;
  2、被告人张某不具有恶意透支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张某系一个矿产品收藏者,其经常长期外出收集矿产品,短者十天半月,长者一年半载。此次没有及时还款是因外出所致,其主观并非有恶意透支的故意。
  3、被告人张某没有拒不归还或不能归还。
  (1)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显示,被告人张某是在刚到家不久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其没有归还并不是拒不归还,而是没有获得归还的时间。
  (2)被告人张某具有还款能力;被告人张某有固定的处所及充裕的财产,其所收藏的产品随便一件的价值即能归还所透支的款额。
  ·····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既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没有恶意透支的主观故意,其当庭的辩解没有归还的理由具有合理性,并有向法庭提交的经常外出及财产状况的证据相佐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明显与事实有误,不能成立。
  ·····

  判决结果:
  ·····
  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使用信用卡过程,虽然有客观上具有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且透支数额较大,但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不属于恶意透支,被告人的辩解具有合理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有误,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无罪
  ······
  (以上摘自判决书)

  判决后,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认定不当为由,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理由:被告人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处理。
  后在审理过程中又撤回抗诉。

  小结:
  本案以被告人张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审撤回抗诉而完结。此案得到了一个圆满的结果。

  后语: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犯罪也呈上升的趋势,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对于可以透支型信用卡,在使用当中,当事人一定要清楚你使用的信用卡是何种类型,具有多大的透支权限。在办理透支型信用卡犯罪中,一定要注意区分掌握是恶意透支、善意透支还是不当透支。更要明辩非法占有之目的。
  以上案例,虽说结果比较圆满,但肯定还存在不足或有待提高之处。希望审阅此案的朋友或同仁,对不足之处向本人作善意提醒或指导。本人将不胜感谢。

  王嵩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