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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夏某某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夏某某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其主观恶性不大,对其适应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按照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被告人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夏某某的一贯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