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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 查获毒品应认定贩卖毒品罪

各界新闻网 2009-09-04 14:33:25 作者:景行刚 来源:各界新闻网

近日,经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陕西省乾县临平镇临平村的王某有吸食毒品的毛病,以贩养吸,先后于二00八年七月、十月份的一天,在西安从一个叫“宝飞”的人手中以1700元购买毒品(共重约<?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10.3克),带回乾县后掺入葡萄糖粉分成小包,每包重0.08克,后在其家先后卖给吸毒人员夏勇、高永辉720元毒品(重0.58克)。十一月十六日,公安人员在王某家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其家搜出毒品可疑物4包(净重11.3克)。经咸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从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5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精神,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11.8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作了上述判决。

供稿:乾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景行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