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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取保候审的条件、形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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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取保候审的条件、形式及期限
取保候审,主要是对罪行较轻,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刑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的,但对其行为自由又必须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
(一)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二款、六十五条、七十四条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对于出现下列具体情况之一的,可采取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的;
应当逮捕或逮捕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
已被拘留,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
已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不能在法庭期限内了结,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的;
已被逮捕、但失去了继续羁押的必要,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如果对上述7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这样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形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取保候审可以分成人保和财产保两
种形式
(1)保证人保证
保证人保证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为其担保;保证其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的一种取保候审方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保证人的条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主要是指不足本案的当事人,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互相串供、毁灭罪证等。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主要是从保证人的身体、精神品德思想等方面考虑保证人是否可以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主要指年满18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政治权利的公民,且未被有权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和强制措施。如果保证人没有享有政治权利,又怎么履行监督被采取取保候审当事人呢?所以要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尚未受限制。
有固定的收入和住所。这主要是可以使司法机关随时与保证人取得联系,了解被取保人的动态,并使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具备必要的条件。
所以,必须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方能成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这是四个必备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规定了保证人的义务,这样有利于保证人更好地监督被取保人,更顺利地促进诉讼的进行。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保证人的罚款的数额标准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其逃匿或明知其隐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除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如果被保证人即刑事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时,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为限。
保证人保证是基于保证人的人格、信誉及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力设立的,主要是利用保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某种亲属关系和友好关系,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不逃避或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2)保证金保证
“财保”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担保方式,目的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候审不误的义务同一定的经济责任联系起来。如不履行保证义务,同时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羁押。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人民币。决定机关应当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以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