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取保候审 >
司考民法教材:债的推行法则
由推行一方承担, 出色链接: 司考民法教材:债的产生 司考民法教材:债的分类 司考民法教材:债的观念和要素 司考民法:有价证券的范例 一、推行主体: 1、债务人 (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行分债务人等) 2、债务人的署理人 (法令划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需由债务人本人的除外) 3、好坏第三人(如物上担保人可以代债务人推行,均极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付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违反上述声明者http://
2、本网部门资料为网上汇集转载,推行所在不明晰,给付钱币的http://
法令教诲网编辑整理,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推行,本网将追究其法令责任http://
债务人可以随时推行,http://
上一篇: 司考民法教材:债的分类 下一篇: 司考民法教材:债的产生 您的位置:法令教诲网司考网校司法测验温习指导民法其他 正文 相关新闻 RSS|舆图|最新 出格推荐 网络视频多媒体教室 接洽我们 1、凡本网注明“来历:法令教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令教诲网所有,在不动产地址地;其他标的,,并自负法令责任,凭据有利于实现条约目标的方法推行, 转发分享: 将文章“司考民法教材:债的推行法则”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用度承担约定不明晰,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法利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在推行义务一方地址地推行的划定办理, 四、推行所在: 有约定的依约定http://
请作者与本网站接洽,但该当给对方须要的筹备时间,如其他媒体、网站或小我私家转载利用,祝列位考生都能取得好后果http://
司考民法教材:债的推行法则 2013-05-02 10:29:50.0 来历:法令教诲网 司考民法教材:债的推行法则, 本网转载之作品, 为了辅佐列位考生更好地温习,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惩罚,转载请注明出处,法令 敎育 网 五、推行方法: 推行方法有约定按约定,但愿对考生有所辅佐,无约定的,请与著作权人接洽http://
应在授权范畴内利用,除非部门推行不损害债权人好处http://
且必需注明“来历:法令教诲网”,并不料味着认同该作品的概念或真实性,在接管钱币一方地址地推行;交付不动产的,法令教诲网的小编整理了债的推行法则的教材,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门推行债务,推行后取得代位求偿权) 二、推行标的: 1、依照条约约定推行 2、代物清偿 3、交付财物之债约定不明时的推行法则 4、交付款子之债约定不明时的推行法则 三、推行期限: 推行期限不明的, 3、本网站接待努力投稿 接洽信箱 , 六、推行用度: 用度有约定按约定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