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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

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 作者:刑辩律师王同生


序言

  干过秘书,注意积累,算是优点。
  九四年起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积累了许多案例,有的存于个人网站(),有的存在自己邮箱。
  素材不少。
  常想写点什么。
  苦于角度、目的未定,迟迟不能动笔。
  最终确定三本书:《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刑辩律师王同生之企业刑事法律顾问》、《刑辩律师王同生之公务员犯罪》。
  刑事案件,分一般、重大、特大。
  但是,对当事人及其亲属,没有一般、重大、特大之分,只要遇到了,就是“天大的事”。
  “家破人亡”应居首。
  故,先写《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
  总的目的:有用。
  具体:
  一是宣传刑事法律;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有用;
  三是对激活“刑事辩护市场”有用;
  四是对律师同行刑辩工作有用;
  五是对本人的品牌宣传有用;
  内容要求:
  覆盖刑事案件的办案全过程,除当事人姓名不真实,其他力求真实、细致、全面、不涉“黄”。
  文字要求:
  简练、简练、再简练,无多余的字、词、句。
  “刑辩律师王同生”七个字是我多年推广的“品牌语”,虽属“多余”,还请谅解。
  作者题外话:请用一句话形容您心目中的律师是什么。
  常无欲以观其妙 常有欲以观其缴

第一章 指纹破案
第一章:指纹破案
  玉米地里有一辆出租车,车右后侧门有很多血。。。。。。
  作者题外话:有无相生 难易相成 长短相形 高下相倾 音声相和 前后相随书包 网 bookbao.com 想看书来书包网

第一节 案 发
第一节:案 发
  从侦查机关的办案说明,看案发过程:
  200+年9月8日14时13分,刘xx打110报警:当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在xx村东北侧一条南北生产路上,发现一辆红色四轮助力车,车右后侧车门有很多鲜血。
  作者题外话:生而不有 为而不恃 功成而不居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书包网

第二节 勘查取证
第二节:勘查取证
  据现场勘查笔录,看现场及相关证据提取:
  现场位于xx村东侧600m处玉米地内一南北生产道上,道宽352cm,碎砖沙石路面,道中部距xx村620m处,头北尾南停放一红色四轮助残代步车,危险报警灯开,无牌照,车长325cm,宽125cm,高155cm。车右侧边缘距生产道路东侧边缘131cm,车左侧边缘距生产道路西侧边缘131cm。该车四扇车门皆呈关闭状态,驾驶座门车窗玻璃呈半开状态,其上边沿距上侧窗框23cm,副驾驶车窗呈半开状态,窗玻璃上边缘距上侧窗框16cm,后侧两车门车窗玻璃呈关闭状态。在车内有一具头东南、脚西北仰卧的男尸,尸体头部位于右后车座上,双脚置于驾驶座上,颈部有伤,右侧脸颊有血迹,上身穿黑色夹克,夹克左右胸口内侧各有一口袋,其中,右侧口袋敞开,左侧口袋外翻。内着蓝色衬衣,衬衣右领口有血迹。下身穿蓝色西裤,双脚穿黑色皮凉鞋。尸体头顶部顶右后车座靠背东侧边缘,右臂屈曲,肘部顶右后车门框前侧边缘,右手手指屈曲。左小臂向上曲起,左手握夹克左侧边缘。右腿向上屈膝,右脚放于驾驶座上,脚掌朝下。左腿平放,左脚位于驾驶座左侧边缘。
  驾驶座靠背向南倾斜160度,驾驶座上有一坐垫,坐垫卷起。在坐垫下侧距驾驶座右侧边缘15cm,前侧边缘9cm处有一只右手女式手套(拍照后提取)。在手套南侧12cm处,有一不规则状黑色塑料壳。该车方向盘中部塑料壳缺失。在驾驶座与副驾驶座之间有一变速杆,变速杆中部东南侧面粘有泥土。副驾驶座靠背向北倾斜30度,副驾驶座上有一坐垫,坐垫西北角向内折起,在副驾驶座靠背南侧面上,距东侧边缘5cm,上侧边缘18cm处有一面积为9x4cm擦拭状血迹(拍照后棉签蘸取)。在副驾驶座后侧脚踏垫子上有一刀鞘(拍照后原物提取),刀鞘为棕黄色,长13、5cm,刀鞘上贴有一圆形标志,标志上写有“。。。。。。”字样。在副驾驶座前侧有一工具箱,工具箱门呈关闭状态,箱内放有车钥匙、手电及出租车发票等物。在副驾驶座车门内侧距车门上侧边缘45cm,南侧边缘51cm处,有一面积为12x10cm擦拭状血迹(拍照后棉签蘸取),在距车门上侧边缘67cm,南侧边缘13cm处,有一0、9x0、5cm血滴(拍照后棉签蘸取)。车内右后座上有一坐垫,坐垫上有一面积为67x55cm血迹,在右后座靠背上,距靠背东侧边缘9、8cm,上侧边缘3cm处,有一面积为14、2x5、8cm血迹(拍照后原物剪取),距靠背东侧边缘62cm,上侧边缘4cm处,有一面积40x11、9cm滴落状血迹(拍照后原物剪取)。在右后侧车门内侧距下侧边缘27cm,南侧边缘28cm处,有一12x11、6cm擦拭状血迹(拍照后棉签蘸取)。在右后门外侧门把手上侧,距车上侧边缘82cm,距右后侧车门南侧边缘42cm处,有指印一枚(磁性粉刷显后拍照提取)。
  沿碎砖石路距该车120cm处,有一向东的生产道,在该生产道上有两种不同鞋底花纹形成的成趟足迹,脚尖方向朝东,其中,一种鞋印长26、2cm,掌宽9、4cm,跟宽8、2cm(石膏制模提取左右鞋印各一枚),另一鞋长27cm,掌宽8、6cm,跟款6、1cm(石膏制模提取鞋印一枚)。该趟足迹沿生产路向东延伸90cm后,向南进入玉米地内315米处,发现一件白底紫线条衬衣(拍照后原物提取),衬衣上侧两衣扣开。在衬衣右前胸处有一面积11x12cm的血迹,衬衣右袖口折起两层,袖口上有一面积13x11、7cm的血迹。在衬衣南侧51cm处,有一迷彩服(拍照后原物提取),迷彩服拉链开,在迷彩服右胸口处有一面积8x7、5cm的血迹,迷彩服袖口处有一面积8x7、7cm的血迹。在迷彩服西侧46cm处,有一块带有淡红色斑迹的湿巾(拍照后原物提取),在卫生纸南侧24cm处,有一印有“天堂莲”字样湿巾包装袋(拍照后原物提取),在湿巾包装袋开口内侧黏面上有指印一枚(紫外照相提取)。从此处向南8m处,有一东西向生产道,生产道上有成趟与上述鞋印相同种类的鞋印,该趟鞋印向东延伸30m处后,向南进入一南北向生产道,在生产道西侧路边上,南距东西向生产道20m处,有一金属夹(拍照后原物提取)。
  现场勘查未见其他异常。
  一个现场勘查笔录,可让人们看出侦查人员态度之认真,工作之细致。如此,才给案件的侦破,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确定了正确的侦破方向。
  1987年至1994年,在我从事公安工作期间,参与过类似的工作。1994年,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以来,每当我遇到类似的案件,每当我见到现场勘查笔录,每当我投入的、详细的阅读现场勘查笔录,每当我借用现场勘查笔录还原犯罪现场、再现犯罪过程的时候,对侦查人员、对现场勘验人员、对他们细致的工作作风,从内心深处滋生敬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负责任的侦查人员,很值得尊敬。】
  一个好的现场勘查笔录,不仅能为案件侦破提供条件,有的,也能够为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辩护人员提供原始的、可信的证据,防止错案。本人就遇到这样的一个案子,后面将会提到。
  现场勘查中,提取了以下痕迹、物证:
  女式手套一只、刀鞘一个、血迹六份、指印两枚、鞋印三枚、白色衬衣一件、迷彩服一件、卫生纸一团、湿巾一块、湿巾袋一包、金属夹一个。
  特别是右后门上的指印,为案件的侦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题外话:多言数穷 不如守中

第三节 抓获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抓获犯罪嫌疑人
  从侦查机关的“抓获经过”看犯罪嫌疑人的发现及抓获:
  。。。。。。经现场勘查,从现场红色助残代步车上提取一枚指纹,经“网上比对”,系“有前科人员”张辉(作者注:张辉的户籍所在地不属于案发地所在的地市,也就是说,本案系外地人作案)的指纹。
  确定了嫌疑人后,侦查部门经“上公安网查询旅馆业住宿登记”,案发前,确实到过本地,并在某旅馆住过。后经进一步侦查,将其抓获。
  张辉供认了整个作案过程,交代了其同伙系一女性网友,但,只知网名,不知其真实身份。
  侦查机关“利用技术侦查手段”,确定了另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抓获归案。
  两嫌疑人归案后,交代了整个作案过程,交代了作案工具匕首及血衣的销毁地点。
  侦查机关通过两人“指认”,到“销毁地点”进行了详细的现场勘查。
  还调查了其他大量证据,不再赘述。
  至此,案件的侦破过程:报案,确定系他杀;立案,现场勘查发现证据,根据证据之一“指纹”,经“网上比对”确定嫌疑人,抓获。
  侦查机关对有犯罪前科的人,都建立了“重点人口档案”,有他们的基本情况,十个指头的指纹,两个手掌的掌印,也在微机中储存,加之,每个人的指纹都各有特点,只要现场提取的指纹具备“鉴定条件”,很容易确定嫌疑人。
  作者题外话:上善若水 水善利万物而不争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书包网

第四节 委托律师
第四节:委托律师
  一天下午,三点左右。我接了个电话,外地口音。对方说姓张,他弟弟被抓了,想委托我,为他弟弟咨询、辩护。
  我说面谈。
  我接案子,有一个习惯。要和当事人亲属当面谈。有如下考虑:
  看一下当事人亲属的言谈举止,掌握他们的为人处世情况,不能说“相面”,但是,大体有一个了解是必要的。因为,只要接受了委托,在案件没有办理完毕以前,要经常接触,碰到了有不良习惯的人,会产生“后遗症”。
  我只要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就全力以赴,目标只有一个,让当事人最大限度的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或无罪。
  有个前提,无“后顾之忧”,如果我在前面“冲锋陷阵”,当事人或其亲属在后面“放冷枪”,这样,都不好。对我本人不好,对案件的结果也不一定有利。
  有一个案子,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了。
  他父亲想委托我,作为二审辩护人。
  见面,相互介绍,对方拿出了一些材料,请我看。说是卷宗材料,从一审辩护人那里复印的。
  我没有接这些材料,更没有看。
  当时,我就决定,不接这个案子。
  对方问为什么。
  我向他说明了原因:
  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是不能够外传的,尤其是案件没有结束的时候,如果因外传,出现了问题,律师及相关人员是要负责的,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律师让当事人复印材料,本身就证明不懂刑事案子。
  当事人亲属,拿着材料叫别人看,从一个方面说明,处世的“严谨性”值得琢磨。
  所以,我不接这个案子。
  建议,把材料送回去,或毁掉。千万不要再给别人看了,否则,不但对案件没有好处,甚至会起负面作用。
  又通过中间人来找我,我,还是没接。
  一心想挣钱,什么当事人也交往,什么案子也接,长远看,是不妥当的。
  和当事人面谈的另一个理由:
  我承接案子,都要先看一下辩护效果如何,律师不能随便表态,但是,自己要大体有一个数,特别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子。如果案件判死刑的几率非常的大,又没有很有利的辩护情节,一般我是不接的。当然,也有意外,后面再谈。
  自九四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以来,所有我辩护的被告人,都保住了命。
  可能有不同的声音,但,截至目前,我还不想改变我的“收案原则”。
  扯远了。
  几天后,姓张的来到了我的办公室。
  三十六岁左右,一米七,看上去还算厚道。
  接待当事人亲属的时候,只要不是太啰嗦,我一般是先让对方说完,然后,再根据不同的案子,就重点情节,再问几个问题,心里面就案件的结果,在大面上,就有底了。
  有时,当事人或亲属有意或无意说的不全面、不真实,只要提几个问题,就能弄清案件事实。
  我还是比较相信我的判断的。
  关于案情,他说的很简单:
  他弟弟因为抢劫被抓了,具体案情不了解。
  然后就说家庭困难:
  父母多病;自己刚盖了房子,欠了很多债;给别人开车,挣钱很少;妻子马上就要生孩子了,急需花钱;他弟弟没有工作,不挣钱等等,看能不能少交点律师费。
  在这之前,我也不了解案情,认为只是普通的抢劫案子,没想到会杀人,现实生活中,因抢劫而杀人的确实极少。
  家庭困难,确实值得同情。
  我请示了所里,减了部分律师费。
  作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我们单位,制度全、落实严。委托律师有一套严格的手续:填表说明情况、委托人签名、承办律师签名、相关领导签字、到办公室交钱、开发票。
  就在我填表的时候,他坐在沙发上哭了。
  很多年,没有遇到别人在我面前哭了,特别是三十多的小伙子。
  他说和弟弟关系很好,感情很深,得知弟弟出了事之后,吃不好、睡不好,很着急。
  我感动了。
  虽然说手足情、兄弟谊,兄弟间感情很好的不少,但也不能说是很多。
  我又找了所里,再次给他减了部分律师费。(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
  他表示感谢。
  作者题外话:知人者智 自知者明 胜人者有力 自胜者强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五节 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提供法律咨询
  案子还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是“咨询律师”,不是辩护人,这个阶段,不能看卷宗材料,和办案人员交流,是了解案情的一个很重要的渠道。
  办案人员接过我提交的委托手续,说了一句话:“这个杀人案子,委托你了?”
  “不是抢劫吗?”
  “是抢劫,抢劫出租车,也把人杀了。”
  我心凉了。
  “他不止有前科,还是累犯。”
  我心又凉了一截。
  “他们这次作案,只是练习一下,是为抢劫某一个老板做准备”。办案人员说。
  这样的动机,这样的后果,又是累犯,。。。。。。正当我想的时候,办案人员又说:“事实很清楚,证据很扎实,得枪毙。”
  当时,非常后悔接了这个案子,甚至想到了解除委托。
  既然来了,先见一下犯罪嫌疑人再说吧。
  会见手续办好后,到了看守所。
  会见前,看守所民警告诉我,张辉被关进看守所后,情绪不稳定,为了防止出问题,派专人关注他,现在情绪稍好一点,请我在咨询的时候,注意不要刺激他。
  人被带了出来。
  皮肤白、算瘦小、一米六八左右,表情安静。
  作为咨询律师我说明了自己的身份,说明了他哥哥委托律师的情况,说明了律师的职责,说明了能够为他提供的法律服务,说明了他涉嫌的罪名、法律规定、刑罚、法定构成要件,说明了相邻罪名、法律规定、刑罚、法定构成要件。
  他同意我作为他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对我表示感谢,问了家人的情况。
  涉及到案情时,他什么也不说。
  按现行法律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通常办案人员在场,这种情况下,作为犯罪嫌疑人,不想谈案情,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没有多想。
  之后,和他拉“家常”,谈心。
  这是我一贯的做法。
  一是可以增加相互之间的信任,为以后辩护工作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取得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信任,是律师成功辩护的基础。】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希望律师扮演“律师”角色,也希望律师扮演“家人”角色,有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希望律师扮演“家人”角色,和他谈心,帮他宽心。
  当他被刑事拘留、被逮捕、被关押到看守所,失去自由时,最迫切的愿望之一是见到自己的家人。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生效数个月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可能和其家人见面的。
  所以,律师有时候要扮演“家人”角色。
  扮演“家人”角色可以,但不能做“出格”的事情。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有时要扮演“家人”角色,但不能做“出格”的事情。】
  征得他本人同意,结束了第一次会见。
  和他哥哥通了电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简单说了一下会见情况。
  谈到受害人已死时,听他哥哥的声音,先是吃惊,再是颓丧。
  看来确实不了解案情,不是对我故意隐瞒。
  我,打消了解除委托关系的想法。
  作者题外话:柔弱胜刚强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书包网

第六节 目标 保命
第六节:目标、保命
  既然不解除委托关系,就要全力以赴。
  要么不接案,接了,就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要么不接案,接了,就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侦查阶段,律师不能看卷,无法了解案件全部事实。
  这类案件不外乎三个思路:
  如果卷宗材料反映不是被告人所为,则,作无罪辩护;
  如果卷宗材料达不到法定标准,则,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
  如果卷宗材料反映是被告人所为,则,作罪轻辩护。
  首要的目标基于:保命。
  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之一:
  提醒当事人亲属,准备民事赔偿。
  他哥哥开始强调家庭困难,最终同意了。
  也许有人说,到审判阶段再提这个事不行吗?现在,是不是早了一点?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被告人家庭条件好,可到审判阶段再准备,但是,家庭条件不好的,就应该提前准备。
  刑事案件的审理是有期限的,提前准备很有必要。
  有这样一个案子:
  一女孩,在网上认识了俩男孩。
  到旅馆见面。
  俩男孩欲将女孩“卖”到按摩房。
  起争执。
  女孩被杀。
  俩男孩被抓。
  我以受害方代理人身份参与庭审。
  受害方要求:追命。
  作为受害方代理人,庭审中,我指出了许多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情节,说明被告人罪大恶极,应判处死刑。
  两被告人的律师也发表了辩护意见。
  结果:
  第一被告判死刑,另一名被告因系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判处无期徒刑。
  这样的判决,是受害方追求的理想结果。
  作为律师,多少有点“意外”。
  就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这样的判决是可以的。
  但是,根据卷宗材料、根据庭审调查、根据全案证据状况,判处死刑,值得商榷。
  这是庭审后,我的观点。
  受害方的一个朋友全程旁听了案件的审理,他是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他的观点,和我一样。
  因为:全案证据按照法定要求,但达不到能够支持一个“死刑判决”的标准。具体:
  一是卷宗材料反映两被告人的供述,在作案过程的细节上,不尽一致;
  二是第一被告庭审否认参与杀人,与卷宗材料供述不一致;
  三是第二被告庭审中的有罪供述,与卷宗材料记录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具体细节不尽一致;
  四是第一次庭审时,公诉方没有提供作案工具,更为当庭质证,而作案工具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证据。
  还有其他。
  为什么,做出了死刑判决呢?
  一是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使然;
  二是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民事赔偿方面,没有达到最起码的法定要求。
  第一被告家庭困难,虽然审判机关最大限度的给他留出了准备时间,最终不足法定标准的六分之一。
  第二被告的家人,知道其子系未成年人作案,不适用死刑,最坏的结果是无期徒刑,所以分文未出。
  至此,大家应该知道民事赔偿部分“提前准备”,有时是必要的。
  当事人不懂才聘请律师,律师职责的一部分应当包括让当事人懂得按照“法定程序”应该怎么办,需要做哪些准备。
  这就需要律师首先要懂,然后,就合适的案件、在合适的阶段、在合适的氛围下、用合适的方式、告诉当事人及其家属中的合适的人。
  关于“合适的案子”,有的案子,不需要律师提醒:
  被告人家庭富裕,有赔偿能力的;
  被告人及其家人本身就懂,在言谈中发现他们已经知道的;
  被告人及其家人认为自己“很有理”,想一争高下的;
  案件问题很大,错案可能很大的。
  其他。
  关于“合适的阶段”,刑事案件一审有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果上诉了,有上诉阶段。如果一审判死刑了,还有死刑复核阶段。
  某一个案件,到底应当在哪个阶段尽律师的“提示义务”,要具体把握。
  关于“合适的氛围”与“合适的方式”,不多说。
  关于“合适的人”,很简单,律师的话,有的能“听进去”,有的“听不进去”。有的人,今天不理解律师的话,明天可能会理解。
  达到如下目的:
  一是当事人理解律师的说法,最终案件有一个理想的结果,当事人受益;
  二是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误会律师,认为律师“胡说”,认为律师“替对方说话”。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应有策略的、依法向当事人尽提示义务。】
  第一被告被判处死刑的另一个因素:受害方坚决要求“追命”。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庭审前、第一次庭审后、第二次庭审后,都做了很多调解工作。作为代理人,我向当事人分析了案情,分析了如果调解不成的风险:如果调解不成,即便一审判了死刑,二审可能改判,死刑复核时,结果也很难说。审判人员也做了同样的工作。
  受害方一度同意调解,但是,被告方拿不出钱来,最终准备的钱,还达不到法定标准的七分之一。
  没办法,又开了第二次庭。
  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了作案工具,当庭质证。
  作案工具为什么在第一次庭审时没有出示呢?
  我认为理由是:作案工具取得的程序有问题。
  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不是老百姓“捥菜”,随手拾到筐里就行了,是有法定的取证程序的,死刑案件的证据收集更是这样。
  从某个方面,“可以说”与本案有关的“相关人员”,最初没想到第一被告的判决结果是死刑。
  刑事案件,能否得到受害方谅解,很重要。甚至影响被告人的生、死。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受害方的态度,有时决定被告人的生、死。】
  本案,我就第一被告辩护人的辩护想说几点:
  第一次庭审时,他的辩护词是:我本想说你认罪态度好,你一翻供,我没法说了。
  结束了。
  庭审时,我虽然是受害方的代理人,作为一个专业刑辩律师,从不放过任何一次向别人学习的机会。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的办案风格,都有色,有的很值得学习。就在我想学习时,结束了。
  第二次庭审时,也没有提到取证程序。
  前面我已经列举了本案中可以辩护的情节。实事求是的说,这个案子律师有很大的“发挥空间”,用我自己的术语,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
  但是,很遗憾。
  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我认为,被告人庭审中推翻了自己原来的供述,作为律师,要详细询问理由、想法,看看有没有能够支持他的新供述的理由,能不能找到能够支持他的新供述的证据,最大限度的辩护。
  如果作为律师认为案子就是被告人所为,可以说明可能出现的情况,也可以解除委托关系,让被告人或其亲属另外聘请律师。
  辩护律师,是不可以当庭说自己的当事人的说法是“翻供”的。
  如果这位同行看到了这段内容,千万不要生气。我并没有提到哪个案子,也没有提到哪位律师,没有丝毫“诋毁”意图。
  只是谈我自己的观点,自己的辩护思路,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刑辩业务的开展有利。
  被告人上诉了,二审没有代理,最终结果不知。
  有的刑事案件是不能随意承接的。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刑事案件是不能随意承接的,他关乎当事人的前途乃至生命。】
  又扯远了。
  作者题外话:上士闻道 勤而行之   中士闻道 若存若亡   下士闻道 大笑之  不笑不足以为道

第七节 作案过程 被告人都忘了
第七节:作案过程,被告人都忘了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了。
  就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需要解释一下:
  如果为受害方提供法律服务,比如:刑事附带民事,则是受害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如果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按照现在“主流观点”,案件在不同的阶段,律师的身份有所区别:侦查阶段是“咨询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的身份是辩护人;也可以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代理人出庭。
  作为辩护人,尽早了解案情,是很重要的,会见被告是全面了解案情,印证案件事实,核实相关证据的重要环节。会见时需要被告人详细讲,辩护律师仔细听、重点问。
  从审查起诉阶段到开庭前,我多次会见被告人,每次让他谈作案过程的时候,都说:“忘了。”
  自九四年从事辩护业务以来,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
  “侦查人员问你时,你记得,为什么现在忘了”?
  他不语。
  “是你作案吗?”
  “是。”
  我采取的策略是:顺其自然。
  一是被告人本人怎么想的,作为辩护人不能强行改变;
  再是,忘了就忘了吧,这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忘了作案过程,不一定是坏事。
  办案人员是希望庭审中,通过各被告人的供述、公诉人举证,“查清”案件事实的。
  我和他说了一下庭审程序。
  最后说:“你忘了,我有忘了的辩护方法;你记起来了,我有记起来的辩护路子,我会随机应变的。”
  随机应变是一个辩护人必须具备的素质,贯穿于庭审全过程。比如:发问、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等。
  有的辩护人,开庭前就把辩护词写好了,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读一遍,结束。没有把庭审中的新情况充实到辩护意见中,这样的辩护很可能不全面。
  辩护人应当“积极”参与庭审,好比老鹰抓兔子,从程序、实体、法律适用、量刑等各个方面发现问题,充实自己的辩护意见,以适当的“言谈举止”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力所能及的为被告人提供最好的辩护。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辩护要随机应变,要“积极”参与庭审。】
  作者题外话:大直若屈 大巧若拙 大辩若吶bookbao.com 书包网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八节 心中有数
第八节:心中有数
  庭审前,结果我已经心中有数了,保命的可能性很大。
  有如下情节(不便公开的不写,请谅解):
  一、从卷宗材料看,其动机不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作练习,也就是说,侦查人员的“练锤”一说不存在;
  二、作案工具的辨认有瑕疵:侦查人员让被告人到购买匕首的地方,买了同种匕首,然后让被告人辨认;
  三、销毁物证地点辨认有瑕疵:我亲自开车按照卷宗材料中显示的路线,从犯罪现场到销毁物证的地点走了一遍,发现路线比较复杂,被告人系外地人,不可能记住,不可能单独带领侦查人员辨认。通过会见,印证了我的观点。两被告人在两个车上,一前一后几乎同时辨认,而卷中两人的辨认笔录记载的时间不是同一天,问题显而易见。
  四、另外一种作案工具没有找到;
  五、仅凭指纹,是不能破案的,也不能足以支持案件的判决,是被告人张辉的供述,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足够的”线索,这是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
  六、大部分材料是“先证后供”;
  七、民事部分调解的可能性很大。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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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死刑辩护把握一个“稳”字
第九节:死刑辩护把握一个“稳”字
  死刑辩护,稳妥第一。
  办理死刑案件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要更加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自己的辩护行为,这是其一;
  其二,本案证据虽有瑕疵,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我还是多管齐下,全面辩护。
  一是要求被告人亲属,积极准备民事赔偿;
  二是做受害方工作,在表示同情的同时,晓以利害:根据卷宗材料,判死刑的可能性小,不同意调解,也不一定判死刑,即使一审判了死刑,二审结果如何,很难说,死刑复核的时候,结果也不一定,等等。
  三是先后五次“拜托”办案人员“千方百计”的做好调解工作。办案人员被我感动了,说:“王律师,你只是辩护人,没有代理民事部分,对民事部分还这么上心,太敬业了。”
  最终,民事部分调解成功,被告方赔偿了十余万元。
  也许有人说,既然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为什么还赔钱呢?这不是让被告人家属“浪费”钱吗?
  从大的方面讲,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每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最终目的是“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具体到每一起死刑辩护案件,首先考虑“保命”,被告人虽然犯了罪,依旧是“人命关天”,容不得半点马虎。
  四是根据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认真准备辩护方案。被告人依旧“忘了”作案过程,如何辩护;被告人“想起了”作案过程,如何辩护。用什么证据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用什么法律规定印证自己的辩护观点,向谁发问,如何发问等。
  最终,被告人保住了性命,本人及其家人很满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死刑辩护以“稳”为主,多管齐下。】
  作者题外话:善者吾善之 不善者吾亦善之bookbao.com 书包网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十节 庭审时 被告人详细供述了作案过程
第十节:庭审时,被告人详细供述了作案过程
  有个细节需要说一下:被告人庭审的时候又“想起了”作案过程,并且详细供述,与卷宗材料中他本人的供述完全一致。
  庭审进行到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让被告人张辉讲作案过程,张辉并没有说“忘了”,而是详细供述了作案过程。
  我选定了辩护方案。
  作为辩护人,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首先,要从容应对,从容应对的前提:一是熟悉刑事辩护,二是全面准备;
  其次,要理解被告人。触犯刑律,受到刑事追究,对相关当事人的打击是很大的,死刑案件的当事人,受到的打击更大。他们“有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环境,有不同的“自我应对”方式,是允许的。
  再次,作为辩护律师,不要想得太多,不要认为被告人不相信律师,不要认为被告人不老实,更不能带情绪,影响辩护。
  不论出现什么情况,依法辩护,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合格的刑辩律师应尽的义务。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刑辩律师要懂得理解被告人。】
  作者题外话:知者不言 言者不知书包网

第二章 机井腐尸
第二章 机井腐尸
  麦地里,机井边,一群人,一具腐尸。
  作者题外话:谢谢您的光顾
  安得故人生羽翼 飞来相伴醉如泥书包网 bookbao.com 想看书来书包网

第一节 “三一五特大杀人案”
第一节 “三一五特大杀人案”
  这是我从事律师工作后,承接的第一起刑事案子。
  案发的时间是那年的3月15日,这一点是非常肯定的。一是因为案件的影响很大;二是因为案件的“命名”是“三一五特大杀人案”;三是案发的时候,我还是公安局的秘书,负责写材料,比如:信息、简报,到现场了解过情况;还有一个理由,这是我承接的第一起刑事辩护案件。
  我是那年的4月25日调到当时的法律顾问处的。
  题目中的“机井”,是农村从中抽水、浇地的,直径不大,一米左右,但,很深,近二十米。
  在农村生活且干过“农活”的人,大部分知道,每年的3月15日左右,就应该浇地了。
  那年的3月15日,记得是下午,分管刑警的局长叫我和他一起出去,我知道,是叫我跟着他了解情况,回来好写材料。
  一块麦田里,一个机井边,好多人,有民警,有围观群众。
  一具腐尸在一边。
  民警有的勘察现场、拍照,有的记笔录,有的保护现场。
  我有我的工作,有我的角度,有我的任务,怎样写材料?写什么内容?
  就是没有想:怎样为将来抓获的被告人进行辩护。
  尸检发现,死者头骨有多处钝器击打痕迹,系他杀,随立案侦查。
  “三一五特大杀人案”。
  作者题外话:阅读、投票、收藏、留言的女士,一定能
  羞落庭下花(美女却扇坐 羞落庭下花)

第二节 她“哭”早了
第二节 她“哭”早了
  确定死者的身份,是破案关键。
  现场勘查,没有发现能够确认死者身份的证据;
  尸鉴,也是。
  案件影响大、侦破难,市公安局抽派骨干,与县局联合办案。
  传统办法:排查。
  摸底排查,是侦查机关的“传统方法”,用一句传统的说法“依靠群众”,虽然缺少“科技性”,往往效果很好。
  排查的重点是什么?范围怎样划定?
  重点:失踪人员(确切的说是最近一段时间不知去向的人员)。
  这一点,较易确定。
  如何确定范围呢?
  业内对现场勘查的作用之一,有一个共性认识:为案件的侦破确定工作方向。
  本案,现场勘查过程中,虽未找到能够直接证明死者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工作证、电话等 ,还是发现了其他关键信息。
  通过认真、细致的勘查工作,最终确认:作案人杀死受害人后,是用自行车把死者“驮”到案发现场,投尸井中。
  提供如下信息:
  案发现场是:一片麦地中,用于浇地的农用机井,说明作案人对现场熟悉。
  用自行车把尸体往麦地中“驮”,难度大。
  田间小道,高低不平,再加上“驮”着尸体,。。。。。。
  综上,作案现场,也就是说“第一现场”,应当距案发现场不远。
  也就是说,死者、作案人之一,是附近村庄的人,也可能,二者皆是。
  据此,确定排查范围:
  以案发现场为中心,向四周扩散,逐户排查。
  三天间,有几个“失踪人员”家属来辨认,第四天上午,邻村村主任领着张萃来辨认,距死者尸体还有几百米,张就开始哭了。
  原来,死者是她的丈夫。
  尸体已腐烂,相隔几百米,就开始哭,未近距离辨认,她凭什么认定死者是她的丈夫?
  看来,受害人之死与她有关系。
  侦查人员把他列为重大嫌疑。
  她“哭”早了。
  作者题外话:自知文采不好 故留古诗几句 望您开卷有益
  德不孤 必有邻
  道高龙虎伏 德重鬼神钦

第三节 破 案
第三节 破 案
  她被传唤。
  这时的她,知道自己失态了。
  想尽办法应付。
  这样的案子,侦查人员是不会放过任何破案线索的。
  经突审,交代了伙同他人将其丈夫杀死的事实。
  交代了第一现场。
  案件告破。
  假设张萃没有失态,和其他辨认人员一样,说不认识死者,会出现什么结果?
  有如下可能:
  一是最终无法确认死者身份,案件不了了之;
  二是侦查人员通过其他渠道,知道了死者的真实身份,怀疑张翠说了假话。
  又有两种可能:
  承认作案事实或以尸体*、心情紧张等理由应付。
  她“失态”之后,案件也会有不同的结果:
  一是交代作案过程,交代同案犯,交代第一现场。。。。。。;
  二是拒不交代,无从查出作案过程,无从查获同案犯,无从查找第一现场。。。。。。;
  刑事案件,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这种重大、特大刑事案件。
  案件破了,我写了一个“简报”,向有关单位、个人汇报。
  记忆中,这好像是我从事公安工作写的最后一份材料。
  我记得明天就要到法律顾问处报到了,今天还写了一份材料.。
  案子按照正常程序,往下进行。
  侦查阶段结束了,到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结束了,到审判阶段。
  作者题外话:笑话一则
  甲君络腮胡 乙君很羡慕
  乙曰:你的胡子太多 太好 太有男子汉气质了
  甲云:那是一定(??)的

第四节 委托律师--(1)
第四节 委托律师
  (1)
  我到法律顾问处报到的日期是1994年4月25日。
  直接成为专职律师。
  从那天开始,告别了自己八年的公安工作生涯,告别了公安干警身份,心情很复杂。
  两个单位,两种不同的工作环境。
  公安局有点军事化管理的味道,相对严格、正规。
  法律顾问处“自主化”多一点。
  报到的第一天,就觉得“不是味”。
  公安局派专人送我。
  法律顾问处主任不在,一名副主任接待(严格的说碰上了)了我,却说不知道情况。
  几句话后,“交接完毕”。
  滚烫的热脸,碰上了冰屁股。
  我找了一张空桌子,拿出一本书。
  八个人在一间办公室。
  再听说话:云山雾罩,天南地北。有律师、有当事人。
  怎么来到这样的单位?
  我坐在办公室里,那一天,再没说一句话。
  我听、我想、我看。
  一周后,虽未“随俗”,但也适应了。
  更大的问题来了:案源。
  没有案子办,没有事情干,急。
  有个朋友打电话:同生啊,干律师了,很好,。。。。。。李律师的电话是多少?有个案子,想找他帮忙。
  我愣。
  其实,也不必愣,人家信不过,可以理解。
  煎熬了两个月。
  一天上午,我接了一个电话,约来两个人,男的,说是给他们的妹妹找辩护律师。
  被告人就是张萃。
  你猜我当时的心情。
  为什么找我这个“小律师”,当时没问,办案过程中没问,案件办完了,一直没问。
  有点是肯定的,这个案子为我的律师执业生涯开了一个好头。因为我的精彩辩护,结果当事人很满意,在我们全县影响很大。案源滚滚来,我忙忙碌碌干,年底统计,七个月,办了近七十起案件。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是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的。】
  作者题外话:席间 诸君都说我头发好
  吾曰:
  若为女士 定长发披肩 达屁股 腰藏微型鼓风机 使发飘 稍撩帅哥鼻尖 。。。。。。

第四节 委托律师--(2)
(2)
  那一年,还接了这样一个案子:
  一名政法干警,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两个罪名,家人委托我为其辩护。
  目标:判缓刑。
  两个罪名,又是政法干警,缓刑的难度很大。
  详细查阅卷宗后,我有了信心。
  因为,严格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这两个罪名都不构成。
  关于受贿罪,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受贿罪的构成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前提的,当时卷宗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利益;
  关于贪污罪,之所以不构成,是因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虽然能够证明钱、帐不符,但同时证明,被告人实际留下的钱,多于按账面记载应当留下的钱。
  既然是贪污,应当“短”着钱,为什么“长”着钱呢?
  很明显有问题。
  按照被告人的说法,他的工资和小金库里的钱“混着”,多出的钱应当是他的工资。
  为了更好的辩护,我专门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找知名教授请教。
  我记得是晚上坐上火车,第二天一早到了中国政法大学传达室,联系到了教授。教授穿着拖鞋,拿着早餐,很客气的把我领到了他的宿舍。
  我很感动。
  交流了一个上午,我受益匪浅。
  当天下午我赶回了家。
  来回不到二十四小时。
  经辩护,受贿罪不构成,只构成贪污罪,判了缓刑。
  当事人及其家人很满意。
  没有上诉。
  我觉得很遗憾。
  因为,如果坚持到底,很可能无罪。
  被告人回家后,告诉我不上诉的原因:有人专门找他谈过话。
  几年后,这名政法干警后悔了,想申诉。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有的案子,是需要当事人坚持到底的,否则,律师也无可奈何。】
  作者题外话:收一短信 说已留言 大喜 看 “晕”

第五节 庭前准备
第五节 庭前准备
  当时,现行刑事诉讼法还没有颁布,律师是不能提前介入的,只有到了法院,也就是审判阶段,律师才可以介入。
  刑事案件的审理是有严格期限的。
  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法院,法院立案,分到承办人,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事人亲属找律师,一系列的环节下来,离开庭没有多少时间了。
  当事人亲属委托之后,我马上将辩护手续交到了法院。
  只有将委托手续交到了相应办案单位后,律师才算是正式介入。
  个别律师,有时一时疏忽,当事人亲属委托后,在手续提交到办案单位之前,就会见被告,这是不妥当的,甚至很危险。如果“凑巧”遇到“敏感因素”,会很麻烦的,切记。
  通过详细查阅卷宗,发现:
  一是整个卷宗中,相关证据的收集程序有问题;
  二是受害人,也就是死者,有严重的过错。
  三是作案工具没找到。
  四是本案的侦破过程:被告人哭早了----被怀疑----突审----交代。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是被告人的供述,“方便了”案件的侦破,这也是一个从轻情节。
  关于这一点,我是再清楚不过了。
  前面已经说过,案件侦破的时候,我还在公安机关从事秘书工作,负责相关材料收集、上报。
  因为作案工具已经扔到了机井中,机井二十余米深,侦查人员用了多种办法,都没有打捞上来。
  之后,我向办案人员“请教”。说出了我的辩护观点。
  他提到关于受害人过错这一情节,卷宗材料中虽然有所体现,但是不很扎实。
  我当然明白是什么意思。
  前段时间,召开全省刑事辩护联盟年会的时候,一位嘉宾是法官,是本市刑事审判权威,在对我的典型发言点评的时候,说过这样一段话:
  建议律师在庭审前,就案件存在的问题早交流,这样有利于查清事实,有的案件单单靠开庭,是很难查清所有问题的。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公正的判决,是大家的共同追求。】
  作者题外话:古语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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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调查取证之风险防范
第六节 调查取证之风险防范
  再说一下取证,记得我找到了被告人所在村的村书记,谈了我的谈了我的取证要求。
  说实话,当时我的顾虑很大,恐怕村领导不配合。
  了解我的来意后,村书记马上召集村委成员开了一个会。
  最终给我出具了一个详细的证明材料。说明了受害人的不良表现及家庭状况。
  为本案成功辩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关于律师取证,有必要多说几句。
  专业从事刑辩业务近二十年来,总体上感觉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律师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才能介入,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对律师取证行为不太“敏感”。律师能够提前介入之后,对律师的取证行为,有的非常“敏感”,个别时候甚至表现的近乎“敌视”。有极个别的地方,专门给律师列“黑名单”。
  现在刑事辩护中的律师取证环节,成为律师执业中的“雷区”。
  在全国刑事辩护领域,针对律师取证风险,有一个说法:证人进去了,又出来了,律师进去了。
  什么意思呢?
  如果律师找某一个证人取证,撼动了整个案件的“基石”, 办案人员就会找到那位证人调查情况:律师怎么找的你?怎么问的?你为什么那样说等等。
  如果调查结果“不满意”,会把证人传到办案单位,这就是“证人进去了。”
  等证人“承认”:是律师叫我这样说的。或者:律师说着,我写的之类的话时,证人就回家了。这就是“证人进去了,又出来了。”
  律师的麻烦就来了。办案单位就会找律师问材料,甚至传唤或采取其他措施。这就是“律师进去了。”
  本人就亲身经历过类似的事情,后面其他案例中会谈到。
  既然律师取证风险大,应该注意什么呢?
  自九四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以来,涉及到证人时,应从以下几方面防范风险:
  一、尽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尽量不要接触证人,把证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告知审判人员,请审判人员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向受害方取证一定要经过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批准(现在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即便是批准了,取证过程也要慎之又慎;
  三、取证并不必然的提供给审判人员,通过取证,觉得该证人证言确实对被告人有利,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四、取证时必须两名律师,必须在规定的地点;
  五、取证时千万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在场;
  六、取证的相关程序性规定要注意,并且在笔录上体现出来;
  七、取证后,让“有威望的在场人”签字;
  八、调查笔录要让证人看,不识字的要读给他听,更正无误后,请证人注明:“以上材料我看过,记录的和我说的一样”,签名、捺印。
  不识字的证人,调查笔录中要显示:
  问:以上笔录已经读给你听了,记录的和你说的一样吗?
  答:一样。
  九、有的将取证过程录音;
  十、也可让证人自己书写证言,然后,将取证过程用调查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
  十一、千万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接触证人;
  十二、关键证人,可申请庭后由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同时调查核实;
  十三、由公证人员就调查过程公证。
  防范风险不等于不调查,要为当事人负责。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调查取证时,要注意防范风险。】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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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1)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
  (1)
  会见被告,对任何案件的辩护,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重视,决不能走过程。
  注意以下方面:
  1、介绍自己的身份。
  第一次会见被告时,必须介绍自己的身份。按照正常程序,还应当出示自己的相关证件,比如律师证。但是,实际操作中,律师证的出示很难做到。不是辩护律师不想做,而是没法做。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看守所要核实律师身份,需律师出示证件。律师证被看守所的值班人员留下了,会见完毕后,才把律师证交还给律师,实际在整个会见过程中,律师证没有带在律师身上,律师就没法向在押的被告人出示,以证明自己的身份。虽然很少有被告人要求律师出示证件,这个程序问题,还是需要解决的;
  2、说明家属委托律师情况,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
  被告人家属虽然委托了律师,但,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律师就缺乏咨询、辩护的前提;
  3、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
  4、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5、核实卷宗材料中查明的案件事实。
  这个环节,关于“律师会见被告时,能否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在法律界争论很大。
  有的人认为:律师会见被告时,不能够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
  有的人认为:律师会见被告时,应当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
  我倾向于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
  如果不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怎样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利用他们的公权力,长时间调查取证,指控被告人犯罪,开庭前却不让被告人本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庭审过程中,才出示材料,让被告人“随听随辩”,是不公平的,不利于被告人辩护,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至于怎样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中反映的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
  前提有二:
  一是保证不妨碍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二是防止辩护律师“被立功”。
  针对某李姓律师“使眼色”让被告人“翻供”的案件,有位律师说:“律师会见被告,想保障安全,必须锻炼一种本事,那就是在整个会见期间不能眨眼,或者律师会见被告的时候,带墨镜。”
  挺有意思。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德之崇 不求名之远而名自远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2)
(2)
  6、确定辩护总方向。
  开庭前,具体的辩护意见,有些案件是不能够全部确定下来的。因为,在庭审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情况,辩护意见会随之增加、减少或作其他变更。但是,总体的辩护方向是可以确定的: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其他情况。
  当然,极少数情况下,因为庭审中举证致使案件事实在罪与非罪方面有了质的变化,这需要律师根据庭审时机,采取恰当的方式,决定最终辩护方向。
  7、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线索。
  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但,有的律师没有注意到。
  会见过程中,理清了控辩双方的观点及依据的证据材料后,往往需要被告方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推翻控方证据,否定控方观点。
  律师具有专业知识,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
  但,只有被告人最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一个优势是任何人都不具备的。
  一个诈骗案子,一审判了十年。
  其家人委托我作为二审辩护律师。
  案情很简单:被告人为还银行贷款借了高利贷,为还高利贷编造理由借了其他高利贷,借了亲朋好友的钱。利滚利还不了了,因人身受到威胁,外出打工躲了。
  相关人员报案,侦查部门立案,将被告人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一审判十年。
  案件有问题。
  这是我的第一印象。
  会见被告时,我向他提出了一个要求:你想一下,有什么东西,能证明你是想还钱的,来证明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他说:“我一直通过银行给他们汇钱,我躲出来后,在被抓之前,也汇过钱,汇款单在我打工的地方,办公桌中,我的一个本子里夹着。”
  他父亲到他说的地方,找到了相关材料。
  正是这些材料,对二审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如果他本人不说,谁也不知道有这些材料。
  还有一个合同诈骗案子。
  会见被告时,我和被告人解释:合同诈骗构成要件之一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货物虽然给你运来了,但是,你自始至终没想给人家货款。
  他说:“我们两个单位发生了不是一笔业务,有十几笔,货款也给了一些,只是经营不善,后来欠的货款当时还不了,不是不还。”
  “怎么证明你们想还呢?”
  “不想还的话,我们不可能和他们对账了。”
  “有对账的手续吗?”
  “有协议。”
  “在什么地方?”
  他说出了对账单的所在(不便写出来,请原谅。)
  我和他的家人说明了利害,商量了具体办法,把对账单要了回来。
  庭审时,我提供给合议庭,以支持我的无罪辩护观点。
  庭后一段时间,相关部门给被告人变更了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回到家中,不了了之。
  虽未获“无罪”判决,但,当事人及其亲属很满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当事人最了解案件细节,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线索很重要。】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累仁积德 其名盖世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3)
(3)
  8、有分寸的说明庭审程序。
  大部分辩护律师,会见被告的时候,将开庭程序详细地告诉被告人,恐怕被告人不懂,甚至把最后陈述怎么讲,也和被告人说。认为只有这样才算认真负责,其实不然。有的案件,会起负面作用。
  我认为,是否和被告人说明开庭程序,和被告人说明到什么程度,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具体的被告人,具体分析。
  有的案件,说的越明白越好;有的案件,只说明某些程序;有的案件,干脆
  什么也不说,任其糊涂。
  但是要和被告人说明白,为什么不和他说,防止被告人误会。
  有个故意杀人案件,我发现被告人精神状态有问题,但是,卷宗材料中相关鉴定报告证明其精神状态没问题。
  作为一个辩护律师,应对的措施很多:申请重新鉴定、调查取证等。
  还有一个方面,可能有的律师注意不到:通过被告人本人的庭审真实表现,当庭证明其精神状态。
  这种情况下,是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开庭程序非常熟悉,对答如流对被告人有利呢?还是问东说西对被告人有利呢?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有时候,“难得糊涂”也适合被告人。】
  9、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具体的被告人特点,确定“特色”会见内容。
  办理“三一五”特大杀人案件过程中,通过阅卷、会见被告,除了通常大家都知道的辩护观点,我发现本案有几个细节值得把握:
  一是被告人长期受死者虐待;
  二是死者以前伤害过被告人亲人,还准备伤害其他人;
  三是被告人不敢提出离婚,因为如果她提出离婚,死者曾威胁杀她全家;
  四是杀死受害人是不得已的行为;
  五是案件承办人员同情被告人的遭遇;
  六是案件审判人员中,有女法官;
  七是通过会见被告,我发现被告人头脑非常清醒。
  八是开庭的那一天,被告人的孩子正好考试。
  我在会见被告人时,除了其他辩护观点外,商定了一个“特色”辩护思路:情感辩护。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不同的案件,确定不同的会见重点。】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结有德之朋 绝无义之交书包网 bookbao.com 想看书来书包网

第八节   情感辩护--(1)
第八节   情感辩护
  (1)
  庭审辩护我做了充分的准备。
  初步辩护意见近万字。
  开庭的表情、语调、坐姿、手势,包括说话时,手里要拿着圆珠笔,要做出的合适的动作都事先模拟。
  律师参与庭审时,要有“律师样”。
  准备好了庭审发问提纲。
  准备好了庭审质证提纲。
  还有其他应当准备的事项,不一一赘述。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充分的准备是成功辩护的基础。】
  其他的辩护意见,前面已经涉及到,重点说一下“情感辩护”这一个环节。
  首先要说明一个问题:
  律师辩护不单是开庭阶段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始终。
  侦查阶段,虽然律师不是以辩护人,而是以咨询律师的身份出现,但是,在提供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在与办案人员交流的过程中,说出自己的意见,使案件结果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应该也属于律师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也可以与办案人员交流、可以取证,有的案件,可以建议不起诉等,这一切,也应当属于律师辩护;
  审判阶段,庭审举证、质证、发问、发表辩护意见等都是律师辩护。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辩护贯穿于刑事案件的全过程。】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上赏赏德 其次赏才 再次赏功

第八节 情感辩护--(2)
(2)
  (2)
  有时候,律师的辩护意见通过其他方式表达出来,比律师说出来效果要好。比如,通过庭审发问,让被告人自己将自己亲身经历的事情说出来,可信度高,效果好。
  问:“你们夫妻间的感情怎样?”
  答:“感情很不好,他经常虐待我,用棍子、用火箸、还用土枪打我。(哭)”
  问:“你为什么不和他离婚?”
  答:“他说如果我和他离婚,他就杀我全家。(哭)”
  问:“他只是说说而已,他会真的那样做吗?”
  答:“他会那样做的,我太了解他了。以前他因犯罪,判过两次刑,现在也没有改,有时藏到我家的屋顶上,怕人找到,我想他又做了坏事了。”
  问:“他又犯罪,由政府处理,你也不能杀他?”
  答:“他还把我的。。。。。。(说出了死者曾伤害被告人亲人的事实,不便写明)。(哭)”
  问:“还有需要说的吗?”
  答:“其实,我杀他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我发现,最近他经常寻找机会,想伤害我的。。。。。。,我如果不杀他,我的另一亲人就遭殃了。(哭)”
  问:“你的孩子多大?”
  答:“十二岁,今年考初中。”
  通过提问,证明:
  一是死者系“二进宫”,且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二是死者严重伤害且想继续伤害被告人的亲人;
  三是死者对被告人亲人的具体伤害行为,可以说“不是人做的事”,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愤怒”。
  四是被告人是为了保护亲人不受伤害,不得已而杀之。
  五是每说到伤心处,被告人当庭痛哭等行为,引起了大家的同情,包括三名男女审判人员。
  最后,在将以上内容总结发言的同时,我还说道:“父亲死了,母亲接受审判,被告人年仅12岁的女儿不想成为孤儿,她在祈祷,在祈求,在乞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给她的母亲留住性命,给她留下母爱,我希望她的愿望能实现。现在,她的女儿正在参加小学升初中的考试,我祝愿她能够取得好成绩。”
  最终判决,被告人不仅保住了性命,结果比预想的好了很多。
  “情感辩护”在其他案件中我也使用过。
  一小伙子因犯罪被抓,开庭前一天,她的女朋友引产,身体虚弱,需住院观察。出于对男朋友的关心,还是拖着虚弱的身体到庭旁听。
  审判人员都是女的,有法官、有陪审员。
  开庭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我借提发挥了一下:被告人犯了罪,对他的亲人打击很大,她的“对象”“生病”住院,虽然拖着病体来旁听,。。。。。
  庭审刚一结束,被告人的女朋友就倒在了地上。
  审判人员也赶紧过来帮助救护。
  其中一个审判人员说:“因为有前科,想判缓刑也很难啊。”
  很明显,已经引起了办案人员的同情。
  都是人,人心都是肉长的。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情感辩护,有时作用不小。】
  作者题外话:古语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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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谢谢王律师”
第九节 “谢谢王律师”
  有些案件,判决之后,辩护律师到看守所“回访”,也就是再会见被告人一次,是很有必要的。
  一是表现了辩护律师是认真负责的。
  现在,对案件进行“回访”的律师不多,这一个小的细节,容易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留下好的印象;
  二是通过“回访”,辩护律师可以发现自己办案过程中的“得失”,利于律师总结、进步,为更好的服务当事人打下较好的基础。
  有一个诈骗案件,一审判了十年,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公诉方认为量刑过轻,进行抗诉。
  一审不是我辩护的。
  被告人的父亲委托我作为被告人的二审律师。
  通过庭前调查,严格的说,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
  本来不构成犯罪,却被判了十年,被告人已经很冤了,你公诉机关还抗诉干吗?
  就有点为被告人鸣不平。正因为如此,开庭时多少带了点情绪,言谈举止里其中有一个动作:开庭发言时用手敲打桌子。
  审判长很礼貌的提醒我不要有多余的动作。
  庭后,我也觉得有点过,就想以后开庭时改正。
  判决后,“回访”时,被告人专门提到了我的这个动作,他认为很“給力”。
  庭审中,不同的角色,对同一个事情,看法是不一样的。
  作为律师,要具体情况,具体考虑。
  关于“回访”的时机,应该是案件判决后,法定的上诉期间。
  因为:
  如果超过了上诉期,律师的委托手续就超了时效,再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去会见就不符合规定了。
  如果超了上诉期,有的时候对被告人不利。比如,如果被告人想提出上诉,律师就失去了为被告人提供上诉意见的机会。
  案件判决后,我再次会见张萃时,一见面,她说的第一句话是“谢谢你了,王律师,同监室的人都说我结了一个好果子”。
  然后说起了孩子的抚养问题,要我告诉她的哥哥,把孩子接过去。
  谈到了庄稼,谈到了其他。
  她的家人给我送了一面锦旗“仗义执言,为民请命”。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回访”对律师的成长有很大的帮助。】
  作者题外话:古语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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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开庭要有“律师样”--(1)
第十节 开庭要有“律师样”
  (1)
  律师就应该有“律师样”,不单单开庭时,平时的言谈举止,都要按照社会对律师的要求,根据自己的特点,确定符合自己的“律师样”。
  钱列洋大律师和其他律师界的前辈,都这样谆谆教导。
  我的切身感触,让我深深的认识到,必须这样做。
  说句实在话,可能会引起别人的误解,但是,我还是想说,因为这是真心话。
  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目标群;不同的律师,“档次”不一样;不同的律师,当事人的“档次”也不一样;不同“档次”的当事人,对律师“档次”高低的要求也不一样。
  律师“档次”提高了,当事人“档次”也必然提高,二者似乎成正比。
  想成为“大律师”、“名律师”、“品牌律师”,必须从言谈举止提高自己的“档次”,因为,你的当事人也是具备相应“档次”的人,你的当事人会要求它的律师具备相应的“档次”。
  当事人是要求自己的律师和他“门当户对”的。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当事人是要求自己的律师和他门当户对的。】
  当然,“律师样”没有固定的格式。
  只要符合社会或者说相应当事人的“标准”就可以了。
  律师要做自己,要具备自己的特色。
  今天早晨,几个熟人碰上了西装革履我。
  问:“今天又出发吗?”
  我开玩笑说:“今天去相亲。”
  他们都笑了。
  这时,又来了一个熟人,我便说:“你们看,媒人来了。他昨天晚上说带我去猪圈相亲。”
  大笑。
  你认为我有“律师样”吗?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要找到符合自己特点的“律师样”。】
  作者题外话:古语一句
  以德服人者 无意于服人 而人不能不服bookbao.com 书包网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十节 开庭要有“律师样”--(2)
(2)
  开庭时,律师也应该有“律师样”。
  庭审是很庄重、严肃的过程。
  有的律师,庭审时很随意。有的交头接耳,有的玩弄手中的钢笔,有的浑身乱颤,有的随意乱看,很少注意庭审。
  一遇到这种情况,我就很生气。
  最起码说明这名律师对案件不负责,对当事人不尊重,对旁听人员不尊重,对审判人员不尊重。
  如果让审判人员认为你不尊重他,引起了审判人员的反感,后果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
  有一个真实的案子。
  庭审过程中,因为律师的“不当行为”,审判人员实在看不下去了,就提醒道:“请律师注意形象”。
  那名律师发表意见的时候,审判人员就有意教训了他一下。
  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
  审判人员问:“你说根据法律规定,是哪个规定?我怎么不知道呢?”
  那名律师一下被问住了,面红耳赤。
  其实规定确实有,大家都知道。审判人员故意为之。
  不是我赞同审判人员的做法,只是说明,庭审过程中,律师注意自己的形象很重要。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注意自己的形象,也是对别人的尊重。】
  “律师样”不单单指外表。
  有人说,现在是“眼球”时代,只要能吸引他人的眼球就可以了。
  其实,人是很现实的,能力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
  律师要有“内涵”,不单单专业内涵,还有其他。
  记得张萃案件庭审刚一结束,几个人就围到我的身边,跟我要名片,说他找的律师水平不行,要换律师。
  作者题外话:古语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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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庭审发问关乎被告人生、死 第一节 庭审发问很重要
庭审发问关乎被告人生、死
  刑事案子开庭时,有一个提问环节,往往引不起律师的注意。
  关于庭审发问,本人有幸听到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顾永忠老师做了专家论述:
  关于庭审发问的地位、作用
  1、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与举证、质证、辩论都是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手段;
  2、律师通过发问,表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态度与异议;
  3、律师通过庭审发问,为整个庭审辩护的后续举证、质证起引导、铺垫作用;
  关于律师向被告人发问的基本要求和技能
  1、有备而来,明知故问,没把握的不问,可以关注;
  2、通过发问,扭转被告人的被动局面;
  3、律师发问,要与案件有关联、有价值;
  4、律师发问,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5、律师的发问,要使被告人感到温暖;
  6、律师发问,要避免重复,但必要时,可有意、有策略的制造重复;
  7、律师向被告人发问,尽量使用开放式问题;
  8、律师要适时提异议,制止公诉方、受害方及其他人的不当提问。
  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作为庭审中冲击、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认识的(第)一个手段,辩护律师一定要善于运用,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要多参加培训,多听专家论述,对自己成长非常有利。】
  作者题外话:青春背我堂堂去   白发欺人故故生书包 网 bookbao.com 想看书来书包网

第二节 明知故问
有的律师很少提问,或者不提问。有的虽然提问了,也是无目的的随意提问,因为别的律师都提问了,自己不提问,显得自己没水平,显得自己不负责,这种提问是很危险的,很多情况下,起坏作用。
  辩护律师对自己的庭审发问,要做好重分准备。
  首先,通过阅卷,准备好自己要提问的问题,书面记录下来;
  其次,会见被告人时,向被告人提出问题,看其如何回答,如果回答的内容对案件的辩护有利,才能准备在庭审时提问。
  必要时,在会见过程中,反复向被告人提问,看他回答的内容是否稳定。
  庭审提问时,甚至于按照在会见被告人时的提问顺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刑辩律师庭审发问,准备的越细越好。】
  作者题外话:花有重开日  人无再少年

第三节 乱问不如不问 之一
庭审发问要慎重,随意提问,不如不问。
  被告人开庭时,是非常紧张的,大多数不了解辩护律师提问的意图。即便不了解辩护律师的意图,事实求是的回答就可以了,可是,不少被告人,在辩护律师提问的时候,会想一些,律师为什么提这个问题?律师的用意是什么?我应该怎样回答?
  想的太多了,往往回答的就错了,问题就严重了。
  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对案件的影响是很大的。
  如果被告人回答问题时,说出了对自己不利的话,十有*,会被采信的。
  如果被告人回答问题时,说出了对自己有利的话,如果和卷宗材料中的其他证据一致,容易被采信。如果和卷宗材料中的其他证据不一致,将会面临公诉人的“追问”,有时,审判法官为查清事实,还要提问。这种情况下,只有有足够的理由,足够的证据才可以。否则,就是“翻供”,就是“认罪态度不好”,就会成为“从重处罚”的理由。
  几年前,我承接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最终被告人保住了命。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对我千恩万谢,可我就是高兴不起来。
  事情是这样的:(对不起,因本案特殊,不便细写)被告人本人及同行人员(受害人)因故住在了同一个宾馆,同一间屋中。第二天早上,宾馆服务人员发现其中一人身上多处伤痕死了,房间里的床上、地上、墙上都有血迹。
  另一人(本案被告)肩膀上有一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两人在房间里因为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受害人首先拿出刀子伤害被告人,并划伤了被告人的肩部,被告人夺过刀子,在夺刀子的过程中,致受害人死亡。
  通过会见被告,查阅卷宗,被告人的供述对其本人有利,卷宗材料也无法推翻被告人本人的说法。
  侦查机关没有发现被告人的说法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公诉机关也没有发现被告人的说法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最终,通过庭审,审判机关也认可了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保住了性命。
  可以看出,本案中,受害人首先侵害被告人,并致被告人 轻伤,这一个情节对被告人是有利的。
  但是,作为辩护律师,我却发现了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致命的情节,这一情节足够推翻被告人对自己有利的所有供述,依法很可能判处死刑。
  被告人的伤,很可能不是受害人造成的,是被告人自己造成的。
  而这一情节其他人都没有发现。
  既然被告人不想让作为律师的我知道,我也没有向他本人挑明。
  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一个刑事案件,通过侦查机关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查,审判机关的审理,不可能有出入,找律师没有用,从而在社会上存在一种观点:
  作者题外话:故人故情怀故宴   相望相思不相见

第三节 乱问不如不问 之二
找律师没用。
  我办理刑事案件,不论案件影响大小,不论案情简单还是复杂,都要仔细的审查案件事实和卷宗材料。
  首先,以怀疑的态度,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为。
  当确定案件系被告人所为后,就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等,还原犯罪过程,特别是犯罪细节。
  一个案件即便是被告人所为,因为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疏漏,致使某些细节印证不起来,这就为律师辩护提供了“情节”。
  只有全面掌握案件的细节,才能防止在辩护过程中出现纰漏。
  详细还原犯罪的过程,是审查、判断进而掌握案件全过程,包括案件具体细节的最有效的方式。
  本案,也是这样。
  但我在还原被告人肩部受伤这一个环节时,我设想了很多种情况,反复模拟,怎么也得不出一个合适的“伤害过程”。
  最终得出一个结论:被告人的肩伤,是自己造成的。
  也就是被告人在这个细节上,说了假话。
  我和被告人家人进行了分析,他们也非常同意我的意见。
  开庭时,又冒出了一位辩护律师,当时我很纳闷。一打听,原来是被告人本人自己请的律师,家里人不知道。
  作者题外话:花到三春颜色消  月过十五光明少

第三节 乱问不如不问 之三
上午要开庭了,这位律师早晨一早会见了一下被告人,便匆匆上庭。
  庭审过程中,另一位辩护人就他认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受害人首先伤害被告人,致被告人轻伤”发问,当问到第二个问题时,我就不让他问了,因为问多了,会引起其他在场人员的注意,发现那一个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情节。
  庭审过程中及开庭后,受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提出了数十个疑点,来推翻被告人自己的说法,后来又开了一次庭。
  但是,所有人都没有发现真正的问题。
  案件宣判后,我去会见被告人。我向他提出了这个关键的问题,他也不承认,进行辩解。第一种辩解,我给他驳回;第二种辩解,我给他驳回;一共有六种辩解法,我都一一给驳回。
  最后,他最终承认了我的分析是对的,并和我认错说:不该不相信我,另请的律师差一点误事等等。
  当时我的心情很复杂。
  我宁可相信我的分析是错的,我非常希望被告人能够说服我。
  那样,我既能对得起一个律师的职责,对得起律师的职业道德,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而现在,总觉得对不起自己的良心,更对不起受害人。
  我想了很长时间。
  一是: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作者题外话:两纸京书临水读  小桃花树满商山

第四节 职业道德与良心
二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予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是证据反映的事实;
  四是:提供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是律师的义务。除了被告人“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没有义务反映对被告人不利的情节。
  最终,作为一个律师、一个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严格依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服务应该是对的。
  作为一个人,对不起自己的良心,对不起受害人;作为一个律师,对得起律师这个职业,对得起当事人。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庭审发问要慎重,随意提问,不如不如不问,庭审发问有时决定被告人的生死。】
  作者题外话:三五夜中新月色  二千里外故人心书包网

第五节 自圆其说
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发问,要让被告人自圆其说。
  比如,在前边所说的“三一五”特大杀人案庭审中我对张萃的提问:
  问:“你们夫妻间的感情怎样?”
  答:“感情很不好,他经常虐待我,用棍子、用火箸、还用土枪打我。(哭)”
  问:“你为什么不和他离婚?”
  答:“他说如果我和他离婚,他就杀我全家。(哭)”
  问:“他只是说说而已,他会真的那样做吗?”
  答:“他会那样做的,我太了解他了。以前他因犯罪,判过两次刑,现在也没有改,有时藏到我家的屋顶上,怕人找到,我想他又做了坏事了。”
  问:“他又犯罪,由政府处理,你也不能杀他?”
  答:“他还把我的。。。。。。(说出了死者曾伤害被告人亲人的事实,不便写明)。(哭)”
  问:“还有需要说的吗?”
  答:“其实,我杀他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我发现,最近他经常寻找机会,想伤害我的。。。。。。,我如果不杀他,我的另一亲人就遭殃了。(哭)”
  通过发问,传递信息:被告人之所以杀害被害人,是为了保护身边的人,保护身边的人不受被害人的不法伤害,且是不得已而为之。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发问,要让被告人自圆其说。】
  作者题外话:友如作画须求淡   山似论文不喜平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六节 机智发问
通过庭审发问,显现出律师的辩护观点,比辩护律师自己讲述,容易被审判人员接受。
  以前我遇到这样一个故意杀人案子,在庭审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的时候,我忽然发现被告人“顺着问题回答”。
  公诉人问:“你是否想杀死他”?
  被告:“不想杀他”。
  公诉人问:“你不想杀死他吗”?
  被告:“想”。
  公诉人问:“你把受害人推到河里,能不能把他淹死”?
  被告:“不能”。
  公诉人问:“不能吗”?
  被告:“能”。
  我发现这个情况后,我灵机一动,也向被告人问了几个问题。
  我问:“你作案的那一天穿皮鞋了吗”?
  被告:“没有”。
  我问:“没有吗”?
  被告:“有”。
  我问:“那天你戴手套了吗”?
  被告:“没有”。
  我问:“没有吗”?
  被告:“有”。
  发问完毕后,我解释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其实我刚才提问的问题与案件事实没有什么联系,我只是想当庭证明被告人归案后在回答问题时,处于一种‘顺着问题往上爬’的心态,恳请充分考虑这一个细节以及这个细节所反映的问题:被告人的精神状态”。
  作者题外话:今年花似去年好  去年人到今年老

第七节 通过发问表观点
关于被告人的精神状态问题,侦查阶段,我和办案人员谈到了这个问题。
  最终结果是通过司法鉴定,没问题。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又向公诉人提出这个问题,公诉人还是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到了庭审阶段,我一直找机会直观的反应这个问题。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通过庭审发问,显现出律师的辩护观点,比单纯由辩护律师自己讲述,容易被审判人员接受。】
  作者题外话:唱得红梅字字香   柳枝桃叶尽深藏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书包网

第八节 不知道自己生日的证人
辩护律师的庭审发问,要具备应变能力。
  有一个*案子,我给被告人辩护。
  案情很简单,一个女的到侦查机关,告他的老板*她,作案地点是老板的办公室。
  通过和犯罪嫌疑人交流,我觉得案件有问题,可能不构成*罪。
  我和侦查人员提出了我的观点,办案人员说可以考虑。
  可后来,侦查机关把案子报到了检察院的批捕科。
  很明显,侦查机关的观点是犯罪嫌疑人构成*罪。
  同时也可以印证,卷宗材料,对犯罪嫌疑人不利。
  我马上到了检察院批捕科,找到了办案人员,详细讲述了我的观点及相关依据,请他们全面审查。
  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逮捕。
  侦查机关给犯罪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回到家中。
  案件仍旧走程序。
  到了审判阶段,开庭的时候,根据公诉需要,公诉人申请了一个40岁左右的证人出庭。
  作为证人,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有问必答,积极配合。
  当我发问的时候,就三个字“不知道”。
  我发现这一情况后,先是一愣,然后随机应变,加快了提问速度连着问了六个问题后,扔出了两个问题:
  我问:“你的出生年月日”?
  证人:“不知道”。
  我问:“你的家庭住址”?
  证人:“ 不知道”。
  然后我说:“请书记员将我刚才提出的问题及证人的回答记录在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一个连自己的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都不知道的人,能否作证?请考虑其作证资格。”
  有的律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很可能不再继续发问,不了了之算了。
  我还是选择了继续发问。
  也许有的人说,证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生日与家庭住址,只是不想回答律师的问题。
  他为什么不想回答律师的问题呢?
  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的庭审发问,要具备应变能力。】
  作者题外话:夕阳芳草寻常物 解用都为绝妙词bookbao.com 书包网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九节 广告牌后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庭审发问,印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推翻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还有一个*案子。
  受害人证实被告人在一个饭店门口的广告牌后面,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最初不承认,后来“承认了”。
  我会见被告时,被告人说自己是冤枉的。
  并讲述了自己的理由:
  受害人所说的饭店,是邻村的人承包的,但是地点在被告人本村,并且在本村的十字路口,十字路口有路灯。
  广告牌紧挨着饭店的门口,饭店的门口也有灯。
  受害人所说的案发时间,饭店人来人往,都能看见,不可能在那里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还有,本村人都认识他,吃饭的很多人也都认识他,根本不可能发生那种事。
  我觉得被告人说的情况,如果真实的话,案件确实疑问很大。
  除非有包天色胆,有城墙脸皮。
  我到案发现场看了一下。
  饭店及广告牌的位置确实和被告人说的一样。
  我找了专业人士,分别在白天和晚上拍了照片。
  作者题外话:猛虎虽猛犹可喜   横行只在深山里书包网

第九节 广告牌后 之二
庭审调查阶段,就现场状况,向被告人提出了相应问题。
  到了辩护律师举证时,我将照片提供给了合议庭。
  两者互相印证。
  辩护意见被采纳。
  也许有人会问:当时侦查人员为什么没有注意到这个情况呢?
  有必要解释一下:
  一是这个案子涉及多起犯罪;
  二是受害人当时没有报案,之后,办案人员认为现场已经被破坏,没有到现场勘查;
  三是受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一致”,足以定案。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庭审发问,印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推翻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作者题外话:明珠自有千金价   莫为游人作弹丸

第十节 铁棍只向头上落 之一
辩护律师的发问,如果切中要害,会改变案件的定性,关乎被告人的生死。
  有这样一个案子:
  两个人互相认识,关系也算可以。
  一天,两人发生争执,其中一个人“用铁棍朝对方头部猛击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在这个案件中,我是作为受害方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参与庭审的。
  作为受害方代理人,就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当事人的诉求:从严惩处被告人。
  但,卷宗材料证实的事实对被告人有利,倾向于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规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先后顺序不同,最终结果差别很大。
  作者题外话:宁为宇宙闲吟客  怕作乾坤窃禄人

第十节 铁棍只向头上落 之二
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受害方对案件的定性有异议,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与侦查机关交涉,意见没有被采纳。
  又和审查起诉机关交涉。
  庭审时,被告人本人,还是想往故意伤害罪上靠,在回答相关问题时说:“我只想教训一下他,并不想杀死他,我们俩关系很好,为这点事,我不可能想要他的命。”
  他的回答是很高明的。
  这句话,反映出他的主观故意:伤害对方,而不是杀死对方。
  主观故意是法定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同一个犯罪行为,主观故意不同,最终定性就不一样,量刑幅度、判决结果就会不同,有的差别很大。
  这也是侦查机关定性为故意伤害的理由。
  这个案件,侦查机关定性不准,问题出在侦查机关仅凭被告人本人的一句话,认定他的主观故意:伤害而非杀人,进而定性为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
  遇到这种情况,只要多少懂点法律的人,都会这样回答。
  所以,侦查机关的定性应该是“欠严谨”。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是犯罪主体;
  二是犯罪客体;
  三是犯罪主观方面;
  四是犯罪客观方面。
  给任何一个犯罪行为定性,都应全面考虑四个构成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有时,犯罪的客观方面能够反映、印证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正确定罪量刑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就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而言,有几个关键点:
  凶器:铁棍;
  击打部位:头部,且只击打头部;
  击打方式:猛击数下。
  这能说明什么问题呢?是伤害呢还是杀人呢?
  很明显。
  作者题外话:泽被鱼鸟悦   令行草暮春

第十节 铁棍只向头上落 之三
为此,庭审发问时,作为受害方代理人,我向被告人依法提问,其中有这样几问:
  问:“被告人,你说不想杀死受害人,你为什么用铁棍专门猛击受害人的头部,而不是其他部位呢?”
  答:“我不是有意击打受害人的头部,是因为铁棍举起来了,落到他的头上的。”
  问:“铁棍举起来后,只能往头上落吗?”
  答:(被告人不语)
  问:“用铁棍猛击和铁棍自然落下有什么不同?”
  答:(被告人不语)
  问:“你知道用铁棍猛击头部数下的后果吗?”
  答:(被告人不语)
  通过我巧妙的发问,当庭推翻了被告人的供述:我只想教训受害人,不想杀死他。
  最终,合议庭以故意杀人罪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维护了受害方合法权益,受害方很满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的发问,有时改变罪名,决定量刑,关系到被告人的生死。】
  作者题外话:自古控御全在仁  何必穷兵兼黩武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书包网

第十一节 用发问突破 之一
通过当庭发问,推翻控方关键情节,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个盗窃案件。
  一案十被告,盗窃原油数十起,几百吨,价值很大。
  是在输油管道上打眼,从输油管道里偷油。
  庭审,是按盗窃罪审理。
  盗窃罪,盗窃数额是决定量刑幅度的诸多重要情节之一。现在盗窃罪的量刑幅度,主要是根据盗窃数额。
  这样的案件,结果,可想而知。
  我是给第一被告辩护。
  我在会见被告人时,他说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思想准备。
  推翻有关盗窃数额的证据,是本案关键。
  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突破口,不同的方式。
  本案,我是通过庭审发问的方式。
  开庭时,我向各相关被告人提了相似的问题:
  问:“被告人某某,你不要看起诉书,实事求是的回答我几个问题行吗?”
  答:“好的。”
  问:“你说一下起诉书指控的第五笔,从xx地方盗窃原油多少吨?”
  答:“不知道。”
  问:“第二十笔呢?”
  答:“不知道。”
  问:“起诉书指控的其他几笔盗窃犯罪事实,具体盗窃原油的数量,你清楚吗?”
  答:“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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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用发问突破 之二
问:“既然不清楚,卷宗材料中你的供述,怎么都清楚的说明了每次的盗窃数量,并且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都一致呢?”
  答:(被告人说明了材料上原油数量的形成过程,不便多写。)
  各个被告人的回答几乎一致。
  通过发问,当庭撼动了控方认定盗窃原油数量的证据材料,进而撼动了控方关于盗窃价值的认定。
  为成功辩护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发问,当庭证明某个或某些关键情节,是一个不错的辩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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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专业律师 专业灵感
这里需要说一下:
  庭审发问,特别是向其他被告人发问的时候,要稳妥。
  有把握的问题,才可以问,防止其他被告人的回答对整个案件的辩护不利,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
  怎样才能做到稳妥呢?
  其他被告如果有辩护人,则通过辩护人了解相关情况,但是,千万防止“变相串供”。
  也可以通过其他被告人的庭审表现分析:
  看他之前回答问题的思路;
  看他的眼神。如果他以仇视的眼神看某一个被告人,他的回答很可能对那位被告人不利。
  其实,辩护律师要用自己特有的“灵感”来把握庭审过程中的相关状况,很微妙。
  有的案子,往往是辩护律师的“灵感”,决定辩护的效果。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真正的专业辩护律师,要懂得寻找“灵感”,把握“灵感”,发挥“灵感”,要是“那块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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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跑题
写到这里。
  忽然觉得有点“跑题”。
  “跑”就“跑”。
  索性“跑”的远一点。
  和大家说几句“题”外话。
  从开始写作到现在,一直是一个人,坐在电脑前,周围没有任何资料。
  先确定好主题,大体准备几个案例,随想随写,随写随想。
  包括“警言”也不去刻意总结。
  尽量自然、健康、实用。
  做“原生态,健康品”。
  追求“自然美”。
  一遍“成功”。
  不是不负责任,就是追求这样的效果。
  还是顺其自然好。
  顺其自然,思路才宽,灵感才现。
  我“拉不平”的女儿初中一年级就写小说并出书,很优秀。
  她说我写的不是小说。
  确实不是,我不会写小说,所以没想写成小说。
  只要能够把我认为对特定目标群有用的内容写下来,当特定的人看了之后,有所收获,就心满意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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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不后悔
再多说几句:
  很多律师,忙着办经济案件,挣大钱。
  不少律师建议我其他案子也要接,这样,挣钱会多一些。
  在参加全国刑事辩护年会时,我向一位全国著名的刑事辩护大律师提了一个问题:
  你对在三线城市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有什么好的建议?
  他说最好也接其他案子,在三线城市,只办刑事案件是吃不饱的。
  可是,我就是对刑事案件有兴趣。
  上学时,对《刑法》感兴趣。
  觉得《刑法》老师的讲课姿势格外优美。
  律师资格(现在是司法资格)考试,与刑事法律有关的题,全对了,一分也没跑。
  执业后,只要有案子,先问是什么案子。
  一听其他案子,就泄气了。
  就想法转给别人。
  一听是刑事案子,全身的汗毛孔都兴奋地张开了。
  就会全身心投入。
  喜爱,甚至着迷,应该是我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内因。
  成功辩护的喜悦,应该是我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动力之一。
  做一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我不后悔。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执着,是刑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之一。】
  作者题外话:风翻白浪花千片   雁点青天字一行

第十四节 别拿土豆不当菜
执着也好,兴奋也罢,一个成熟的刑事辩护律师,要时刻把握好度。
  从大的方面讲,要依法办事。
  就庭审而言,要遵守庭审程序。
  就庭审发问而言,要得到审判人员的允许。
  我刚刚执业时,有一个案子,庭审过程中,由于自己太投入,急于向证人发问,未经审判长允许,就贸然提出了问题。
  还没等证人回答,审判长发话了:
  辩护人,你当本审判长不存在吗?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刑辩律师要学会掌控自己。】
  作者题外话:若道春风不解意 何因吹送落花来

第四章 路边女尸 第一节 省外电话
第四章 路边女尸
  第一节 省外电话
  干律师长了,多少有点“名气”,业务范围扩展到了市外、省外。
  有不少人看了我的网站后和我联系。
  网站是个人的,一级域名。
  是零五年底创办的网站。
  说句实在话,那时我连电脑都不会用,买了一本书,边学边用。
  其实就是一层纸,没什么深奥的东西。
  网站有了,需要维护。
  网站维护主要是好的稿件。
  稿件好坏,主要是看是否对读者有用。
  网站建立起来后,我把近二十年来承办的案件,详细整理,放到网站上,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
  有的当事人就是通过网站了解到我的。
  一天,我的手机响了,来电显示是省外号码。当时不少向我约稿的。我犹豫了一下,还是接了。
  是个男的。
  说他的哥哥(以下称被告人)因杀人被抓了。很想委托我作为他哥哥的辩护人,怕我嫌路途远。
  我建议面谈。
  五天后,他来到了我的办公室。
  大体介绍了案情。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好的网站,对律师品牌推广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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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案情介绍
第二节 案情介绍
  案情他也知道的不多。
  晚上十时许,受害人因孩子在外面上网没有回家,与其丈夫争吵后出走,被人用锐器捅伤心脏死亡。
  过路人发现后报警。
  经尸体勘验,系锐气从左胸部穿透心脏致死。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告人因在家中看黄色录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被逮捕。
  公诉机关于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
  作者题外话:折取一枝入城去  教人知道春已深书包网

第三节 争议焦点
第三节 争议焦点
  通过会见被告、查阅卷宗,我发现: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受害人的死亡,是否是被告人所为,本案证据能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人的庭审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受害方的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并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
  辩护人意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矛盾点很多,且公诉方不能提供关键的证据作案工具——凶器,依法应判令被告人无罪。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确定突破口,是律师成功辩护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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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了然于胸
第四节 了然于胸
  本案是我和本所律师郑锋一块办理的。
  被告人亲属委托的时候,案子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
  因为做律师之前我从事公安工作十年,1994年辞职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坚持走专业化的道路,专门办理刑事案件,我比较相信自己的第一感觉。
  通过和当事人的亲属交流,我觉得这个案子应该有问题,用我的话说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案子。
  如何办理本案,我已了然于胸。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专业素质是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
  作者题外话:一年好景君须记  最是橙黄橘绿时

第五节 轻松上阵
第五节 轻松上阵
  承接案件后和当事人亲属交心,请他们理解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做法,不要产生误解,使律师无后顾之忧、轻松上阵。
  在接受委托的同时,我们详细地和当事人亲属交流了相关办案思路,明确告诉他们,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需要技巧的,特别是一些有出入的案件,如果不讲究技巧一股劲的往前冲,有时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关于是本案,基于个别政法人员认为律师“教着被告人说话”,为了增强被告人口供的可信度,我决定少会见被告人,少谈案情,为庭审做准备。
  并且举了以前我办理的相关案例,得到了当事人亲属的认可。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要以柔克刚。】
  作者题外话:寻春须是先春早  看花莫待花枝老

第六节 会见被告 适可而止
第六节 会见被告 适可而止
  会见被告,任被告人继续糊涂下去。
  办理刑事案件,就被告人而言,该明白的叫他明白,该糊涂的任他继续糊涂,这是我自1994年以来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一贯做法。  
  有的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面面俱到,事无巨细的向被告人把所有的问题都交代得非常清楚,恐怕被告人不懂,恐怕被告人“说错话”,恐怕当事人说他不负责任。
  不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很多情况下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本案为什么“任被告人继续糊涂下去”?
  因为,在同当事人亲属交流的过程中,得知被告人“很老实”,老实得近乎“愚”且没有文化。他不可能懂得法律,更不可能了解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如果他在庭审过程中说出专业法律术语,对庭审过程了如指掌,审判人员会怎样认为?
  再者,我判断,根据办案的特殊性,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虽然作了有罪供述,但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很可能“翻供”,本次律师会见也很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到底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真实的?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供述是真实的?是需要综合认定的。
  抛开其他因素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让被告人以他特有的方式说出他要说的话,应当比被告人用专业法律术语说出“法律语言”,在现有的法制环境下,可信的多。
  我的判断是正确的。我们会见被告人吕高时,他得知我们是律师后,哭着说:“俺没(作案)呀,俺就不认识她(被害人)”。
  我当即决定结束会见。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要懂得适可而止。】
  作者题外话:庭前时有东风入  杨柳千条尽向西

第七节 开庭时 被告人睡着了
第七节 开庭时 被告人睡着了
  后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一个“奇特”行为,对本案的结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印证了我“任被告人糊涂下去”是对的。
  被告人在开庭时,竟然“睡”着了。
  事情是这样的:到了开庭时,审判人员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看法,他还是那句话:“俺没(作案)呀,俺就不认识她(被害人)”。
  到了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举证需要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审判人员问被告人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喊了被告人三遍都没有反应。
  原来被告人“睡着了”。
  法警在后面推了被告人一下,他才醒来。
  “你这好,一家人给你开庭,你怎么睡觉呢?”
  被告人还是那句话:“俺没(作案)呀,俺就不认识她(被害人)”。
  这也是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至此,大家应当认可我“任他继续糊涂下去”是对的。
  这种策略我在不少案件中采用过。
  比如:被告人高帅因故意杀人被捕,其家人委托我以后,我发现该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又没钱赔偿,眼看性命不保。
  我会见他的时候,发现他说的出生年月日和身份证上的不一样。
  他母亲说:身份生日实际上是他的农历生日,没有换算就直接按阳历生日办了身份证,如果按阴历他犯事(作案)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他说的那个生日实际上是他舅的忌日,他精神状太不正常,再加上他舅很疼他,他就把他舅的忌日当做他的生日了。
  我在着重从年龄及精神状态方面取证的同时,并没有刻意叫他去明白出生年月日到底是怎么回事,任他继续糊涂下去。
  庭审过程中核对被告人身份时,审判人员见他回答的出生日期与卷宗材料中反映的不相符,就问:谁和你说这个生日的?
  他说:俺同监视的人说的。
  三位审判人员听了都愣了。
  最终,虽然没有赔钱,司法鉴定也认定他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还是保住了命。
  “任被告人糊涂”有全糊涂,有部分糊涂:案件事实糊涂,庭审程序明白;庭审程序糊涂,案件事实明白;或者庭审程序、案件事实部分糊涂,部分明白等,具体案件,因案件而定。前提是:“看透案件”。
  这需要有丰富的刑事案件专业知识和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丰富的辩护实践利于律师成功辩护,需要律师不断总结、进步。】
  作者题外话:晚色霞千片  秋声雁一行书包 网 bookbao.com 想看书来书包网

第八节 有鱼无鱼打一网
第八节 有鱼无鱼打一网
  实地观察案发现场,“有鱼无鱼打一网”。
  关于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绝大多数律师认为,经过了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两个部门的把关,不会有什么问题。
  我不这样认为。
  近二十年来,我办理每一起重大刑事案件,都坚持到案发现场实地观察,我自己戏称是“有鱼无鱼打一网”。
  到了审判阶段,复印了全部案件材料后,把“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被告人供述的地点及周围状况和实际现场状况进行比对。
  没曾想“网”着了“一条大鱼”。
  被告人供述的实际地点和现场勘查笔录中记录的地点不是同一个地方。
  这从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卷宗材料的证明力。
  根据被告人供述的作案地点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相关路口、村庄、店铺的方位、角度、距离,我详细绘制了现场图,一式四份。
  第一次开庭时,分别交给了审判人员、公诉人各一份。
  庭后,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
  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细节决定成败。】
  作者题外话:万树江边杏 新开一夜风 满园深浅色  照在绿波中

第九节 有理有据的辩护
第九节 有理有据的辩护
  补充侦查阶段,办案人员让被告人画了凶器图,然后根据被告人画的凶器图,打造了一把匕首。
  凶器图和匕首,一起交到了法院。
  我庭前到法院详细测量了被告人画的凶器图和匕首的长度和宽度,进行仔细比对,然后确定了相关质证意见:
  对匕首本身的质证意见
  侦查机关自制的匕首不是按照被告人所绘匕首图1:1的比例制作的,被告人绘制的匕首全长,刀把长8cm,刀面长,刀身宽,而公安机关自制的匕首全长1,刀把长,刀面长,刀身宽,两者的比例不是1:1就导致刀刃的宽度不一样,相信就会影响实验分析的客观性和结果。
  为了增强凶器的证明力,侦查人员还专门做了侦查实验:
  用打造的匕首刺一个猪心,穿透后,匕首在猪心两侧形成的创口大小与本案尸检报告中形成的创口大小一致。
  为寻找确实的证据推翻侦查机关的侦查实验结论,我反复查阅卷宗材料。最终,从尸检报告中受害人的心脏剖面图显示的相关数据,找到了依据:
  对实验分析的质证意见
  根据侦查机关自制的匕首所做实验结果显示:“实验匕首捅刺生猪心脏形成贯通创,心脏前面的创口距实验匕首握把前缘的距离为,匕首刃尖刺出心脏底面部分长;心脏前面的创口长,心脏底面创口长。”
  据此可以得出自制匕首从刀尖至生猪心脏前面的创口处是5cm(刀面长-=5cm)。
  经从自制匕首刀尖至匕首刀面5cm处测量刀刃宽度是,从匕首刀刃宽度处测量至刀尖的长度是0、7cm(),也就是心脏前面的创口至心脏底面创口处的距离是,这说明实验的生猪心脏直径只有。
  而根据法医鉴定书对受害人的心脏左心室前后壁破裂口解刨照片显示受害人的心脏左心室前后壁的内径尺寸就有6cm多。通过照片上的标尺比例计算受害人的心脏左心室前后壁破裂口之间的距离是10cm左右。
  而被告人绘制的匕首的刀面长度才有,再加上从*上方通过肋骨至后胸膜的空间距离,被告人绘制的匕首长度根本无法形成受害人的伤。
  实验分析的深度只是对单个生猪心脏所做分析,没有考虑受害人的伤是从乳防上方通过肋骨穿过心脏至后胸膜的空间距离,所以实验分析结论不具有客观性。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要说有根据的话。】
  作者题外话:桃花春水绿  水上鸳鸯浴

第十节 法院判决
第十节 法院判决
  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0x)第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受害方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于200x年10月17日受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x年11月27日、200x年4月8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检察院检察员、 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检察院分别于200x年11月31日、200x年2月14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分别于200x年12月31日、200x年3月14日提请法院恢复审理。200x年4月25日,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二、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200x年4月25日,给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回到家中。
  作者题外话:水晶帘动微风起  满架蔷盛一院香

第十一节 法律卫士 恩重如山
第十一节 法律卫士 恩重如山
  本案能够有这样的结果:
  得益于侦查机关、办案民警能够实事求是地记录相关材料,包括:现场勘查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其中一个受害人的陈述,保持材料的“客观性”,没有为了办成“铁案”做人为的“取舍”,去弥补“矛盾点”,要不然,结果难以预料。
  现在,侦查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高的,特别是依法办案的自觉性。社会上不少人认为,律师是给侦查机关挑毛病的,是死对头,这是不对的。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与公检法司相关人员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目的都是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只是侧重点不一样。
  现在绝大多数侦查人员,对律师依法辩护的行为还是理解。
  本案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我在办理一个绑架案子的时候,遇到了本案的侦查人员,他就主动和我交流对本案的看法,我也坦诚不公地说出了我的观点。
  得益于公诉机关、公诉人能够实事求是地办案,撤回起诉。公诉人和律师虽然站的角度不同,但是最终目的还是一样的,那就是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不论庭审过程中相互之间怎样据理力争,事后,公诉人和律师还是会经常交流学习。
  案件结束后,一个偶然的机会和公诉人见面,公诉人说也知道案件材料欠缺,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也想到不起诉,但是考虑到受害人的因素起诉了。并且对我说:“恭喜你打了一个大胜仗。”
  我说:“主要是材料不行,并不是我水平高。”
  她鼓励我说:“但是你抓住了机会。”
  多么公正的话语,这就是当代中国的公诉人。
  得益于审判机关、审判人员明察秋毫且能细心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整个庭审过程审判人员非常细致。
  作为本案律师我们的辩护词打印了25页纸、13000多字,用近一个小时的时间,详细发表一轮辩护观点,审判人员仔细听完,没有一次打断我发表辩护意见。
  得益于受害方深明大义。庭审前和庭审之初,受害方一直坚决要求从严惩治被告人,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作为受害方是可以理解的。
  通过参与庭审、受害方当事人对本案的案件事实也有了一个公正的认识,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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