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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一案 数罪并罚获刑七年三个月
江苏南京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一案 数罪并罚获刑七年三个月
2012-10-17 来源:江苏法院 浏览次数:0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玄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另名李x。2009年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4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xx、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3月28日在本市秦淮区xx号附近向陈xx出售毒品麻古10颗(净重0.82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1年4月1日,公安机关在本市秦淮区x园x幢x单元x室被告人李某某租住处查获毒品氯胺酮0.685 克、甲基苯丙胺11.004克。2011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还在本市秦淮区x园x幢x单元x室其租住地容留吸毒人员李x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某还系毒品再犯及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某否认其向陈xx出售毒品麻古,辩称毒品是送给陈xx的,同时还对公安机关从其租住处查获毒品的数量提出异议。被告人李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予以否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有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提出起诉书认定的从被告人李某某租住处查获的毒品数量证据不充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同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一、 贩卖毒品
2011年3月28日早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秦淮区x号附近,向陈xx出售毒品麻古10颗。经鉴定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823克。
2011年4月1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租住的本市秦淮区x园x幢x单元x室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余克。
二、 容留他人吸毒
2011年3月18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住的
本市秦淮区x园x幢x单元x室,容留李x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曾有稳定的供述,并有证人陈xx、李x的证言予以印证。本案事实还有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物证鉴定书、毒品尿检简明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的归案情况及自然情况。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9)白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还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的毒品是送给陈xx而不是出售的意见,经查,2011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将毒品交给陈xx时虽未收取钱款,但双方对毒品的价格是明知的,而且约定钱款将在以后给付,故对于该笔事实应认为贩卖毒品,被告人李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查获的毒品数量提出的异议,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当庭供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均称现场查获疑似毒品四包,而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记载查获疑似毒品五包,刑事摄影照片所反映的被查获毒品包数也不能完全对应,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扣押的最大包晶体状物品及红色药丸状物品可以确认是从被告人李某某租住处查获,上述物品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已超过10克。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品罪事实,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曾主动交代其容留李x等人在其租住处吸食冰毒,后公安机关找到李x,李x交代了在本市秦淮区双乐园被告人李某某租住地吸毒的情况,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对被告人李某某的上述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罪中的大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在量刑可考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查看专题: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