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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李俊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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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李俊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2011-04-13 08:40:57)

标签: 律师代理 教育 分类: 办案文集

     

——李俊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  孙吉森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俊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俊明一审的辩护人。通过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下面就本案发表有罪从轻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俊明在2010.4.2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本辩护人基本同意公诉人的意见。

二、被告人李俊明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2、本案是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轻微。

3、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及其父母克服经济困难等种种不利因素,积极向亲友筹借,向死者贾英娟家属赔偿10万元。被害人父母考虑到被告人与死者贾英娟系恋人关系,事故发生后又积极赔偿等原因,已表示充分谅解,并诚恳请求法庭减轻或免除对被告人的处罚。

三、建议确定被告人李俊明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1、选择量刑幅度:

被告人李俊明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选择量刑起点:

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参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交通肇事罪死亡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以在6个月至一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本案中,交通肇事致一死一轻伤,故建议确定其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或拘役9个月至一年9个月。

    3、确定基准刑:

被告人李俊明对本起交通肇事罪负有主要责任,故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建议确定被告人李俊明的主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或拘役十五个月。

4、确定宣告刑:

    首先,根据案件的相关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1)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李俊明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减少基准刑的10%

2)积极赔偿。被告人李俊明克服经济困难等不利因素,积极向亲友筹借,向死者贾英娟家属赔偿10万元。故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建议对其减少基准刑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