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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性防卫能力鉴定结论看强奸罪的认定(3)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22
四、有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规定
1989年8月1日实施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对鉴定机构、鉴定内容、鉴定人、委托鉴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评定等作了较原则的规定。例如,第二条规定,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该条明确界定了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的定义和目的。 第十一条又进一步明确了鉴定的内容之一是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就该案而言,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了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结合案件的事实,对被害人的精神状态和有无性防卫能力作出了鉴定。第二十二条在其他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中,又特别对性防卫能力方面作了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即无性防卫能力。如该案的被害人系精神发育中度不全,当其遭到被告人的不法侵害时,对该侵害行为及导致的严重后果就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因此,无性防卫能力的被害人应当受到刑法的特殊保护,而对无性防卫能力的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的被告人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
五、现行法律规定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这种权利是妇女根据自己的意愿发生性行为的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
与精神病人或痴呆患者发生性行为的认定。首先,要查清精神病人或痴呆(精神发育不全)患者病情的轻重以及意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如果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处在精神正常期、精神发育不全轻度患者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要不是违背其意志,就不能定为强奸罪。其次,要查明是否明知妇女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而与之发生性行为。除了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奸淫痴呆、精神病妇女的,应认定为强奸罪外,对得到患者同意而与之性交的,则必须明知是痴呆、精神病妇女,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乘机奸淫,才能构成强奸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痴呆或精神病的妇女,在得其同意,甚至受到病患者的性挑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了性行为,行为人主观上缺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目的,不能认定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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