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合同诈骗罪 >
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四款
分类:法律 2010-07-18
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四款,
刑法第224条第4项规定的情况,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仅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这是刘凤科老师说的,
他举例说,甲是以上所说情况,仅仅逃匿的,判无罪。
那么就真的认定为无罪了么?
那是不是就可以转化为债务关系?
请帮忙给我一个完整的答复
满意答案
首先声明下发条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
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
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
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合同诈骗罪是法定的目的犯,即“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就有这个目的,如果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后才产生这个目的的,不成立此罪;其次,请注意法条第五款的规定“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结合前面(一)到(四)款的规定,换句话说,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均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刘凤科说“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说的是诈骗行为和对方当事人给付财物的行为必须要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此罪。
总结一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可以归纳为 基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以一切诈骗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均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刘凤科的这个解释结论其实并不奇怪,你注意看发条中的字眼就知道了,你可以去查找并仔细琢磨下法条中一下字眼: “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刘凤科的结论其实都是对这些字眼进行文理解释的必然结果。
至于你问的“那么就真的认定为无罪了么?”,我认为未必就会无罪,因为即使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也有可能构成普通诈骗罪,或者其他财产性犯罪,但这个需要具体的题目中具体分析了。
如果还有不清楚的问题,你可以给我发邮件 youyusi1019@qq.com。
补充:
补充一下,根据你的提问,我猜想你是准备参加今年的司法考试的吧?
如果是的话,我还是提醒你,单纯从应试的角度上讲,国家司法考试虽然有一定难度,考的各个部门法都很多,但是根据历年的考试经验,司法考试中各个部门法界限的区分还是很清楚的,即,刑法出题人只会出刑法的题目,民法的出题人只会出民法的题目,行政法出题人也只会出行政法的题目;所以,没有必要在一个刑法的案例题目中纠结是否追究民事责任的问题。
小女子 的感言: 谢谢你给的答案。O(∩_∩)O~ 2010-07-29
其他回答(1)
首先,合同诈骗应当构成犯罪。但就你所述的情况当事人本身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会构成合同诈骗,属于一般的合同违约行为!
追问:
那被害人如何追究其责任?适用民法?
回答: 也只能适用民法,因为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人身财产关系!可以就债权的归属向法院起诉! 追问:恩,就债券的归属向法院起诉也没太大的意义撒,
恩,就是这个社会上有这样一类人,
甲开了个小小的公司,那公司是合法存在的
然后,他们就打着公司的幌子,到处找人签合同,(或者根本没签合同,)
都是让别人先打货款
无奈的是,又有很多人这么单纯,被别人忽悠几句,就先打很多货款
甲收了货款后,就玩失踪。
如果实在被找到了,就说,马上给你发货。
似乎一直依赖受骗的人都拿他没的办法
我在想。合同诈骗罪中的欺骗手段,是否包括,
甲在签订合同前,夸大自己公司的信誉之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