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为辩护律师辩护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为辩护律师辩护 (2006-08-11 16:54:44)
分类: 律师手记
为辩护律师辩护
律师手记 王俊民
从辩护人到被告人
还是数年前的11月20日上午8点30分,某区人民法院大法庭,上海市首例辩护律师被指控伪证案在此开庭审判。站在被告席上的是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欧阳律师,此时此刻的法庭,欧阳律师既熟悉又陌生,曾多少次走上法庭,在庄严的国徽下,在法律的天平前慷慨陈词;而今不同,欧阳律师却因被指控伪证,作为被告来接受审判,命运和他开了一个刻骨铭心的玩笑"欧阳律师在两名司法警察押解下,被解开手铐,晃晃悠悠走上被告人席。欧阳律师虽神色坦然,可从摸扶围栏急速颤动的手指,可见他此时此刻的心绪波澜起伏。我坐在辩护人席上,面对曾是华东政法学院学生,又是律师同行,现在是我当事人的欧阳律师,感慨万千,倒是坐在一边的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专家叶松亭教授轻细有力叮嘱声,使我心绪很快恢复平静。可以容纳200多人的法庭旁听席已济济一堂,除了当事人的亲属外,更多的是身穿制服的检察官和闻讯自发赶来与本案无关的该市律师。市律师协会会长、秘书长、业务部主任等律协领导端座在旁听席的正中,辩护律师被指控伪证案的公开审判牵扯着每一位到庭者的心。欧阳律师涉嫌伪证案从一开始就受到市律师协会会长等领导的高度重视,亲自为欧阳律师选择辩护人,点将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者叶松亭教授对此案进行研究分析。经叶教授推荐,市律协同意,由叶教授与我一起担任欧阳律师的辩护人。叶教授学识渊博,德高望重,是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还曾是由华政教师为主体的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现名为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有机会与叶教授一起担任辩护人,除承蒙叶教授厚爱、器重,与华东政法学院律师事务研究所不无关系。
绿荫遮天,青砖红瓦的华东政法学院自1979年复校以来,已成为造就中国华东地区法律人才的摇篮,菁菁校园汇聚众多法学界名流前辈,如法制史学陈鹏生教授、刑法学苏惠渔教授、民法学彭万林教授等。1995年初,面对全国改革开放大潮,时任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史焕章教授提出如何将华政办成一流政法院校的话题,让社会了解华政,为华政赢得社会,促使华政各部门领导动足脑筋。原华政法律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现在已分别是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郝铁川教授,及上海市人大常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孙潮教授,为调动教师积极性,使法律系“动”起来,付出极大心力。素有华政才子之称的现任华政科研处处长游伟副教授与刚从美国留学回校现任华政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主任沈幼伦副教授提出设立研究所设想,与法律系时任领导的想法不谋而合,史焕章院长很快签发同意成立东华政法学院律师事务研究所批文。从名称上听,律师事务研究所隶属于华东政法学院,可实际上由法律系主管,没有人员编制,没有预算经费。律师事务研究所的成立没有任何典礼,但在成立后近一个月内连续举行“律师执业回避法律适用”、“律师行贿法律责任界定”、“期货交易中误导的法律适用”三次研讨会,各路理论界及司法界精英汇集华政,新闻媒体持续报道,使华政律师事务研究所“一鸣就响”。有意思的是当律研所在社会上小有“名气”后,该研究所名称竟会受到异议,被要求改名。现任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王立民教授及法律系党总支书记刘正浩教授亦力保律研所牌子不倒,使得律研所得以生存至今,成为上海乃至全国同行认可的研究机构,在一些重大法律实务上经常会被人邀约作研究,“发声音”如日本航空公司国际旅行赔偿、上海屈臣氏25万元精神赔偿案、中国足协与无锡日报名誉侵权案、黑哨事件、花旗银行服务费风波等。值得引以为是的是,华东政法学院律师事务研究所每次研讨后得出的观点论述,常与事后该案的司法裁决基本一致,或与新出台的有关立法精神、司法解释相符。如,律师事务研究所成立后举行的第二次研讨活动是“律师受贿法律责任界定”,上海某区有两位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分别存在私下收受当事人财物和向法官行贿错误行为,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该两名律师提起公诉,受该两名律师所在律师工作机构的委托,由研究所出面邀请各方学者、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及司法界专家研讨,“此风不可长,定罪无根据”成为该次研讨会的结论意见。该区人民法院一审对此案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原该案被告的辩护律师可能是见好就收,均不愿在二审中继续担任辩护人。其中一名被告找到游伟副教授,要求华政教师担任其辩护人,游伟副教授对我说:“事已至此,没人出面作二审辩护人,只能你上”,又经华政民法教研室王跃龙副教授从中撮合,我与刑法教研室主任杨新培教授担任二审辩护人。二审开庭时,来了不少检察官,在欧阳律师伪证案中担任公诉人的检察官事后告知,就是在该次律师受贿二审庭审中,他第一次见到我。叶教授选择我一起担任欧阳律师伪证案辩护人,实际是华政律研所使我有机会担任欧阳律师的辩护人。
为律师辩护
1995年前后,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律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案件,如湖南彭杰律师被错误关押案、山西马海旺律师眼睛被抠伤害案、河北任上飞律师被非法拘禁案、河南冯志德律师被诬包庇案等,曾有家全国性律师刊物载文称1995年是律师蒙难年。在“律师蒙难年”为律师辩护,不是一件轻松事。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欧阳律师。在1994年4、5月受委托担任潘某某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一案辩护律师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和律师职责,唆使案件主要证人龚某某、黄某某、某某(均另行处理)等人故意作虚假证言,并将所制作的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给审判庭,致使公诉机关将该案提起公诉后无法正常审理,并导致该案审判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未能使被告人潘某某及时受到法律制裁的结果。公诉机关对欧阳律师提出三起唆使证人作伪证指控,其中唆使龚某某!李某某证人作伪证两件指控,在一审后即由一审法院作出否定,被一审判决认定的一件指控事实是:1994年4月,欧阳律师受委托任被告人潘某某辩护人。同年5月13日,潘案中的证人黄某与其友陆某经潘某某之兄介绍,在饭店与欧阳律师会面。随后,欧阳律师将黄单独带至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谈话取证,问黄是否从潘处收取到1.5万元的赶工费,并讲“拿过就讲拿过,没拿就讲没有拿”,告知作伪证应负法律责任,黄回答要回忆一下,并约定次日上午见面。次日,黄与其妻一起来找欧阳律师,欧阳律师与黄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交谈,黄妻在办公室接下等候。欧阳律师询问黄,昨天回去对是否拿过赶工费一事回忆如何时,黄承认拿过1.5万元的赶工费,并说经王某之手发给春节加班的工人了。欧阳律师作好黄某笔录。5月15日,黄找到潘某之兄,把对律师讲话之事告诉他,并要求他写一张“保证不讲出去”条子"事后,一审法院将潘某一案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2日,检察机关传唤黄,黄承认自己作伪证是由律师教唆引起,检察机关就此向欧阳律师所在地区司法局发出司法意见书,六个月后,检察机关遂以涉嫌伪证,对欧阳律师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出庭支持公诉的是某区检察院年轻有为的优秀公诉人,庭审中思路敏捷,发言铿锵有力,极富正义感,令人敬佩"公诉人将指控举证的起点定位在证明欧阳律师明知被告人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事实,仍然收集与此陈述不一致的事实,构成伪证"而辩护人提出辩护证明起点是:控方不能证明欧阳律师明知事实真相在前,何谓有在后的唆使他人伪证;明知当事人在此前的陈述,不能证明当事人的陈述便是事实真相。庭审调查一开始便出现控辩双方观点不一激烈交锋场面"辩护人提出:欧阳律师没有唆使他人作伪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证人即使伪证,并非因欧阳律师故意唆使引起;欧阳律师向法庭提供辩护证据是履行法定职责等,请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立即变更强制措施,释放欧阳律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庭审后第十天,欧阳律师离开拘留所,结束6个月28天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生活。一审法院于庭审后将近8个月作出判决:检察机关指控欧阳律师唆使证人龚某某、李某作伪证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又认为,黄与其妻的证言及欧阳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虚假证明笔录和由于潘之兄签名的“保证书”直接、详细、具体地证实了欧阳律师教唆黄作伪证的全过程和伪证内容。尽管欧阳律师否认在为黄作笔录时,黄的妻子在场,并称对保证书之事一无所知,但黄与其妻均陈述同在现场,且双方对当时办公室内的房间结构!办公用具的陈设及在场人的坐姿、方位等细节陈述一致。据此,法院认为,黄与其妻的证言真实可信,当予采纳。一审判决:“被告人欧阳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掐指一算,起诉指控欧阳律师有三起伪证行为,判决否定两起,认定一起,判处欧阳律师的服刑日期,比欧阳律师已被羁押日期多两天,是巧合还是人意?欧阳律师接到一审判决,失望至极。律师协会再为欧阳律师选定二审辩护人初夏的华政校园,绿荫遮天,在华政律研所与市律协联合举行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研讨会结束后,就在华政留学生楼会议室举行市律协会长办公会议,由市律协全体正副会长集体商定欧阳律师伪证案二审辩护人人选。在听取欧阳律师第一审情况汇报后,律协会长们一致认为,应当继续为维护欧阳律师的合法权益作出努力。在当场征求郑传本律师、李国机律师及叶松亭教授意见后,决定由郑传本律师、王俊民律师担任欧阳律师二审辩护人。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根据两地交流计划,华政选派我作为访问学者到香港城市大学进修学习"离开上海前,根据市律师协会的按排,我接手的欧阳律师伪证案辩护工作移交华政刑法教研室副主任薛进展副教授继续进行。欧阳律师十分清楚,此案基于事实法律,基于市律师协会的重视,有知名的郑传本律师领衔担纲辩护人,有年轻优秀的刑法专家薛进展副教授辅佐,此案二审的前景一定会更好。也可能是在最困难的时候留下刻骨铭心的印象,当欧阳律师得知我将放下为其作二审辩护人工作到香港学习,不无感伤,作为安慰,临行前我告诉欧阳律师,到香港后我会继续关注他的案件。终审判决律师无罪据《中国律师报》1996年12月11日报道:
11月25日下午1点49分,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欧阳律师伪证案二审开庭审理,头发花白的市律师协会会长端座第一排,其余几位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自发前来旁听。一审没有出庭的第三证人根据辩方要求出庭作证。辩护人薛进展律师根据当时的法律指出,上诉人欧阳律师不符合伪证罪主体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罪,是指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依被教唆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确定,被教唆人的行为犯罪才追究教唆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伪证案件所谓被教唆人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上诉人又怎能构成教唆伪证罪?辩护人郑传本律师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明欧阳律师有罪的证据锁链,提出另一条证明欧阳律师无罪的证据锁链,并指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的自相矛盾地方,最后得出结论:欧阳律师无罪,要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宣告无罪。1998年3月20日,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欧阳律师犯伪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1998年3月26日,某区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0为由,决定撤销本案。
1998年4月1日,欧阳律师领回了他赖以生存的律师执业证。法律是公正的,历经三年,法院和检察机关终于给了欧阳律师一个说法。然而面对一纸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裁定和撤销案件的决定,欧阳律师并没有表现出特别的欣喜。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他渴望的是无罪宣判、冤案得以昭雪,然而它却留下太多的思索。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头上始终高悬着达摩克里斯之剑,人身风险、人格风险乃至政治风险相随左右,如果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又怎能让律师全身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司法公正?
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律师的责任重了,遇到的风险也更大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面临如何加强自我保护问题。对广大律师而言,这不仅是理论问题,而是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严峻的现实问题,单靠律师自身的力量实在太单薄、无力。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推进律师事业,确是律师自己的大事,可是离开司法制度的大背景,完善律师制度,推进律师事业步履维艰。雨过天晴,千千万万中国律师应以自己执着的努力和追求,推进依法治国,而只有完善的司法制度,才能为中国律师事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和平台。
(注:文中欧阳律师系化名)
(本文作者系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华东政法学院律师事务研究所所长")
分享:
喜欢
阅读┊ ┊ ┊┊ ┊打印┊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门卫登记,隐私内容该填否?
后一篇:我为许运鸿辩护的前前后后(1)
评论
发评论
登录名: 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昵 称: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 前一篇门卫登记,隐私内容该填否?
后一篇 >我为许运鸿辩护的前前后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