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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实践中对贩卖毒品罪的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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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实践中对贩卖毒品罪的几种证据进行质证 (2010-11-22 17:41:47)

标签: 毒品犯罪 贩毒案件 言词证据 认定 杂谈

 笔结合审判实践,通过具体案件谈谈自己对证据认定的粗浅看法,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交流。

 

   一、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毒品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隐蔽性强。通常买卖双方单线联系,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间短,不易发现。

 

2、无报案材料。毒品犯罪,买卖双方追求的结果具有一致性,双方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当,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举报告发的情况。

 

3、毒品追缴难。毒品属于容易灭失的物品,除当场人赃俱获外,大多无法提取毒品。

 

4、很少有证人证言。毒品犯罪的交易主体只有买与卖双方,多数情况下无第三者参加;除同案犯的检举揭发外,一般没有其他的现场目击者。被告人对涉及上线的证据往往隐瞒搪塞,导致贩毒案件中很少有证人言。

 

二、现阶段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在侦查阶段中,由于取证中存在的难度及办案人员自身的因素,导致在取证阶段存在的问题有:

 

1、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

 

2、对缴获的毒品没有用其他方式加以固定。现有证据系形不成证据锁链。

 

3、鉴定工作缺乏规范性。

 

   三、庭审中的证据审查与认定

 

   在审理贩毒案件的实践操作中,对毒品犯罪在证据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也没有系统的司法解释,以致出现在认定证据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如对搜缴的毒品进行称重后,依此类推灭失毒品重量的如何认定?

 

   如案例2005年6月3日至9日,被告人李某分别以100元、150元、200元、350元等价格,将6包毒品分6次卖给吸毒人员胡某;2005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以350元贩卖给胡某一包毒品后被抓获,毒品经鉴定为2.17克。侦查机关依此类推被告人李某多次贩卖毒品共10.16克。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有效的认定毒品的重量。若指控成立,被告人就会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否则就在3-7年之间量刑。本案中被告人共贩卖了7次毒品,唯一有毒品重量鉴定的只有第7次,其余6次交易后毒品灭失,都是根据交易时的价格推算而来。这样的情况在贩毒案件中并不少见,但笔者认为,仅凭搜缴毒品的重量认定已灭失毒品的重量,一则违背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二则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公正,三则缺乏说服力,容易引起被告人的对立情绪。因此,在一案中,既有追缴毒品又有灭失毒品的,对灭失毒品的重量,在被告人与吸毒人员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以已追缴的毒品作为认定的依据但可结合案件情况作为情节考虑。

 

    四、几点建议

 

   1、对仅有言词证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围绕言词证据的瑕疵、矛盾点进行出击。

 

   2、对警方未提交法庭的证据,应提出质疑。

 

   3、对毒品的鉴定报告,予以重点关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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