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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费的构成要件
有一国企房地产公司老总指使他单位的会计以极其隐蔽的方式,通过虚增工程款由施工单位虚开发票从本单位套取现金143万元,向检察机关举报后,检察机关通过近6年的立案侦察后回复如下:1.该单位负责人从施工单位套取现金143万元的事实存在,但其中用于购卖了一部60万元的汽车送人了,该车现已被检察机关追回,因此该部份金额的相关责任就不应该由他承担,另有42万元犯罪嫌疑人说是用于单位请客了,该部份金额的相关责任也不应该由他承担,只认定该犯罪嫌疑人承担43万元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并移送起诉,而公诉科又认为该罪名即使成立最多也就判他5年,这样该犯罪嫌疑人就已经过了追诉期,所以他们决定不予公诉,请问?他们检察院的这种认定符合法规吗?犯罪嫌疑人的这种犯罪行为到底应该认定为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