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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但并未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这一主观目的为不成为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本法条实际上包含的。
贪污罪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在实际行为上,与挪用公款罪有些不同,只是贪污罪做了特别列举而已。在实质上,都是破坏了财物的占有,只不过破坏占有的主观目的不同罢了。
所以,本人认为,两个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区别是在主观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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