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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犯滥用职权罪一案 判无罪

  东港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犯滥用职权罪一案 省高法终审认定不是个人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审认定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认为:徐福安于1999年1月25日至2001年1月8日任东港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大队长期间,擅自决定挪用办案过程中收取当事人取保候审的保证金31笔,累计金额1063800元用于支付刑警大队的各种费用。导致百余名当事人不断到各部门上访,要求返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审裁定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徐福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公安机关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挪用或私分,却滥用职权,擅自决定挪用106万余元,并使20余万元下落不明,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予惩处。所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说法

  徐福安及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流动性的随时随存的专门款项,如果将挪用部分及时补充,虽然与有关部门的规定不符,也不致发生大的社会危害性。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申诉人经层层请示并与有关部门沟通,不得已挪用保证金用于查破案件,这种行为是不得已的权衡之举。被挪用的保证金全部用于办案,笔笔清楚,少量用于民警过年福利也是局领导批准的。

  终审认为

  省高法认为:1999年至2001年是东港市恶性刑事案件高发期,东港市政府未能按规定保证刑警大队的办案经费;徐福安挪用保证金的行为请示了相关领导,不是个人行为;徐福安挪用的106万元保证金,是用于办案和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公务开支。“20余万元下落不明”有证据证明是用于公务且有领导签字。缴纳保证金的183人中,只有11人到刑警大队以外的东港市党、政机关去索要过,并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晨报讯(记者 岳巍)从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到现在的无罪,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徐福安用了5年时间多次上诉。

  一审法院认定徐福安犯有滥用职权罪,是因为他挪用106余万元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并致使其中20余万元下落不明。

  昨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终审认定:徐福安挪用保证金处理公务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徐福安无罪。

  挪用取保候审金 一审判滥用职权罪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徐福安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前后经历了近5个年头。

  徐福安,系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原副局长,2004年7月30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9月3日被取保候审。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徐福安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04年12月28日作出(2004)第158号刑事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徐福安犯有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终审认定 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徐福安不服,提出上诉。

  从2004年一审宣判开始,徐福安4次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4次驳回其上诉。

  2008年徐福安第五次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今年1月,省高法审理后认为,徐福安在任东港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大队长期间挪用保证金处理公务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徐福安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