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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标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执业22年律师咨询电话:13927292033(邹律师), 15017436641(浦律师),15014637676(阳律师),15920165914(黄淑玲)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以邹强律师为首席律师的资深律师团队,律师团队集合了来自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学府的法律人才。在理论上,他们学有所成,在自身研究的领域有着比较深的造诣;在实践中,他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和私人法律顾问,为很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专家级的服务。同时,在广东乃至全国各级、各地人民法院有着成功的案例,与各级司法机关有着良好的沟通、交流和广泛的工作关系,拥有着丰厚的人力资源关系。 对于每一个案件实行团队化服务,协助指定的律师进行法律服务,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诊式”服务,即进行集体讨论,集思广益,综合大多数律师的意见,确保律师对法律案、件顾问单位的服务质量。 我们的信念是:整合律师资源,为当事人提供全面、高效、细致、周到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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