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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刑事强制措施变更审查办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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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刑事强制措施变更审查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人员 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中合议庭、法官。 二、权力行使依据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 (七)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规定 三、受案范围 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需要撤销、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对象。 四、申请变更主体和期限 1.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 2.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期限自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到做出终审裁判之日止。 五、申请变更应当递交材料 (一)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二)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需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 (三)看守所出具的同意取保候审的报告。 (四)监所检察部门出具的同意取保候审的证明。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是否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由合议庭评议;经评议后决定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由庭长或者主管副庭长审批后,报请院长批准。 (二)经本院判处被告人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刑事部分判决尚未生效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或者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主审法官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强制措施的有关事项提请合议庭评议并报批,并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决定回复申请人。 (四)对应当逮捕但是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病历报经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审查,主审法官应当在司法技术部门出具审查结果后的十日内作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决定回复申请人。 (五)经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被告人不能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变更强制措施,但是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原判裁决所确定的刑期的情形除外。 (六)决定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作出相应的强制措施决定书;也可以书面委托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代为办理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 (七)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由庭长或主管副庭长批准后,列明不同意的理由并书面答复相关当事人或机关。 七、监督检查 (一)院长、庭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参与对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评议、监督。 (二)本院审判管理部门对本院办理的强制措施变更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和质量评查。 (三)通过审判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 (六)本院纪检组监察室对法官遵守审判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违法审判责任内容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1.明知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但是不予变更或者拖延变更,造成严重后果的; 2.明知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仍然予以变更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规收取保证金的。 (二)追究形式 1.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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