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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日故意伤害罪认定证据之争引发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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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跃日,男,1962年1月31日生,鞍山市铁东区人,因故意伤害罪,2004年10月28日经辽阳中院(2004)辽阳刑一初字第37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跃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3406.68元。后经上诉,省高法(2004)辽刑一终字第58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4月20日,被告人赵跃日对孙庆文(被害人,男,41岁)到其田地附近牧羊不满。遂用木棒将孙庆文的头、臀、腿部打伤,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孙庆文被打伤后,用手机将此事告诉了母亲贝玉华,在贝与他人将孙庆文送往医院救治的途中,孙庆文讲述了被赵打伤的经过。次日,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局法医鉴定:孙庆文系由于头部受钝器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4月21日,被告人赵跃日在家中被抓获,中院依据被害人母亲及邻居的证言,公安机关对赵跃日所穿蓝色裤子上浅褐色斑迹检出孙庆文DNA的刑事技术鉴定,认定赵跃日故意伤害罪成立。
      被告委托申诉代理人认为:本案侦察过程中,没有现场勘察证据来证明赵跃日在犯罪现场,犯罪实施过程没有目击证人,家属对DNA检测过程存有异议,法庭认定赵跃日用木棒将孙庆文打伤后逃离现场,那么凶器木棒在哪里?案发现场究竟在哪里?时至今日,赵跃日未承认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至今还是零口供。
      申诉代理人认为:赵跃日的犯罪动机不存在。孙庆文将羊放到农田附近,而田地离房子20米,且有大石墙围着,当时农田尚未耕地,放入何妨?二人即不认识又无积怨,怎能出手伤人致死?公安局在17点30分钟接到报案到孙庆文死亡有6个小时期间,没有警方介入该案所取的证据,这对本案至关重要的。
     申诉代理人认为:此案件证据认定不足、事实不清,应给出合理的解释。赵跃日申诉渴望能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请上级法院严格依法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出具真实充足的证据。同时请社会各界给予关注。
     目前赵跃日(因身体严重伤残至今不能劳动,入监后一直在老残队)在抚顺监狱已服刑6年,在此期间赵跃日及家属代理人多次申诉,请求再审出具真实充足的证据,均无结果。

 

(财经小编:Sachi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