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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合同诈骗罪如何区分

挪用资金罪与合同诈骗罪如何区分

2011-12-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与合同诈骗罪案,自检察院起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宣判历时一年半,受到媒体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被告人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刘顺新、爱建信托公司原总经理马建平、爱建信托证券总部原总经理陈辉及颜立燕,被控挪用资金近16亿元;颜立燕与马建平被控共谋,以承担爱建信托不良资产为名骗取资金,向爱建信托折抵20亿元,颜立燕实际占有17.11亿元。

我受聘担任马建平的辩护律师之一,为持郑重,本所特聘全国著名法学家高铭暄、王作富、赵秉志等研讨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结合专家意见,在庭审时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其一,被告人马建平的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法律特征,他没有挪用资金给个人使用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给颜立燕使用的行为和结果。首先,马建平作为爱建信托公司总经理履行公司职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外以公司名义而不是以马建平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并依贷款程序发放贷款,公司获得经营收益(利息)体现单位意志。其次,爱建信托公司贷款给骏乐、达德公司不能认定为贷款给颜立燕个人使用。再次,爱建信托公司接受爱建证券总部出具的质押物证明,以及爱建信托公司采用分别签订贷款合同的方法,将信托资金给颜立燕的私营公司等使用,不能认定为马建平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给个人使用。

其二,被告人马建平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建平与颜立燕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证明马建平获得合同诈骗所得赃款或约定分得赃款。应严格划分经济活动产生的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不同的法律关系。马建平没有非法占有爱建信托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爱建信托公司财产的行为和结果,他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目前证据状况下不宜认定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并认定被告人颜立燕与马建平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最终判决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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