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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涉嫌盗窃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金贵仁、张宰宇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下面辩护人将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法规,围绕事实和证据、本案定性、量刑情节、量刑建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第一部分 关于事实和证据

  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当庭供述,本案有如下事实可以确认:

  一、关于乘坐出租车的事实

  从龙xx2011.07.05 04:38-05:20笔录第2页第14行、2011.07.10 16:00-17:00笔录第3页16、24行;从秦x杰2011.07.05 05:43-06:25笔录第2页第11行、2011.07.10 17:05-18:10笔录第4页第17行和第5页第4行;从华x兵2011年6月29日20:38-23:13分笔录第5页第4行、9行和第5页第17、18、22行及6页第5行、第9行;王x波2011.07.15 21:00-22:45笔录第2页第19行、2011.07.31 16:00-17:20笔录第3页第11行,可以看出,龙xx、华x兵、秦x杰、王x波盗窃团伙的特点是以露天停车场的车内物品为盗窃目标,无论是2011年6月初在北碚公路边、还是2011年6月20日在北环“东和春天”、或者2011年6月27日在红旗河沟酒店、即使是2011年7月4日他们到了广州撬车盗窃,他们都习惯乘坐出租车寻找露天停车场,找到停车场后就下车实施盗窃,得手后再乘出租车迅速离开作案现场。

  二、徐xx的行为是提供出租服务的事实

  从华x兵2011年6月29日20:38-23:13分笔录第5页第16行、第17行、第21行、第6页第1行供述可以看出,2011年6月25日龙xx、华x兵、秦x杰、王x波到北碚xx府第、区门诊的盗窃活动整个过程中,他并没有把徐xx看作是自己团伙中的一分子,并没有认为徐xx在自己团伙盗窃中起到什么作用,在他看来徐xx就是一个出租车司机而已,与前几次盗窃中的出租车司机没有什么两样。徐xx载运龙xx、华x兵、秦x杰、王x波到北碚xx府第、区门诊的行为就是出租车运送客户的一次业务。

  从王x波2011.07.15 21:10-22:45笔录第3页第11-14行、2011.07.31 16:00-17:20笔录第8-11行可以看出王x波本意就是每次用200-300元的价格租用徐xx小车,而不是让徐xx参与盗窃并分赃。

  三、徐xx没有参与商量盗窃和知晓盗窃的事实

  从华x兵2011.06.29 20:38-23:13笔录第5页第15行;从王x波2011.07.15 21:10-22:45笔录第3页第16行、第4页第14行,可以看出徐xx并没有参与商量如何盗窃、到哪里去盗窃,是龙xx等人商量好了,再由王x波联系徐xx跑一趟出租。

  今天被告人王x波也当庭承认, 2011年6月25日晚受邀约去北碚的徐xx事前不知晓去北碚是为了盗窃,徐xx在龙xx等人的盗窃过程中也不知情。

  四、徐xx远离盗窃现场的事实

  从王x波2011.07.15 21:10-22:45笔录第3页第6行、2011.07.31 16:00-17:20笔录第4页第4行供述,可以看出龙xx、华x兵、秦x杰盗窃得手后打电话给王x波,王x波才叫徐xx开车过去接三人上车,显然徐xx距离盗窃现场较远,否则不需要打电话,也就说徐xx并没有看见龙xx、华x兵、秦x杰三人实施盗窃行为,徐xx并不知道他们的盗窃行为。

  五、徐xx没有参与销赃、分赃的事实

  从王x波2011.07.15 21:10-22:45笔录第4页第3行可以知道2011.06.25盗窃的导航仪已经被王x波拿去卖了、从xx府第报案失主的证人笔录(宋晓辉2011.07.13 10:10-10:51第2页第12行、黄朝强2011.06.20 08:23-08:48第2页第12行)及徐xx被扣押物品的清单中,也可以看出徐xx收到的导航仪应该是龙xx、秦x杰、华x兵以前盗窃的物品、不是2011.06.25盗窃的物品,所以这个导航仪不是参与盗窃分赃所得。

  即使徐xx收到的导航仪是2011.06.25盗窃所得,从王x波2011.07.31 16:00-17:20第5页第18-22行供述也可以看出,徐xx收到的200元现金、一个导航仪、一个蓝牙,完全就是王x波等人支付给徐xx的出租车费。

  关于事实和证据部分,辩护人特别要指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除了徐xx以前供述,没有一份其他被告人供述或证人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徐xx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或者有盗窃共同犯罪的故意。

  第二部分 关于本案定性

  辩护人认为,根据现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王x波伙同徐xx参与2011年6月25日晚的盗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被告人徐xx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盗窃罪。

  一、被告人徐xx没有盗窃的动机、个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财物的故意、也没有盗窃共同犯罪的故意。

  正如公诉人指控的那样,被告人徐xx有前科, 2008年还在服刑的徐xx以写信的方式结识了他现在的女友钱x云,其后钱x云一直在用坚信人性的美好善良去影响和感染他、引导他浪子回头,徐xx也积极接受改造,后来受到政府的减刑奖励提前出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