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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量刑
盗窃罪
《刑法》之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指定数额标准的规定: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1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1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50000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一般,盗窃数额达到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盗窃数额超过数额较大起点,并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当前数额为3500元),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3500元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二)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盗窃数额200元,基准刑七个月;盗窃数额每增加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数额35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每增加3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四)盗窃数额1万元,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每增加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量刑起点为无期徒刑:“盗窃数额2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故意伤害罪
《刑法》之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序、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一年有期徒刑。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