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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百万公款 竟然无罪释放
私分百万公款 竟然无罪释放
2004年11月9日,成都东郊某大学的继续教育学院原院长贾宇明、原副院长薛晓东等8人因私分120万元公款,被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送上了成华区法院的审判庭。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庭审开始后,检察机关被迫主动撤诉了。之后,8名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私分百万公款竟无罪,消息传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私分“小金库”资金120万元据成华区检察院查明,2001年,当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二级财务被取消后,有的职工开始向时任院长的贾宇明抱怨待遇低,建议把本学院收取的一部分钱截留下来,用于发放加班费和奖金等。
在一次继续教育学院科级以上干部会议上,贾宇明同意了院里多数人的提议,决定设立学院“小金库”,把“外水”存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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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工作人员分得一成。贾宇明称:“我对此事负有领导责任,我承认我的错误!”贾宇明同时请求法庭从轻判决。
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薛晓东的辩护律师秦万明认为:成华区检察院关于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一案以“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名公诉并不能成立,因为继续教育学院此次私分的现金绝大部分不属于国有资产。
秦万明律师称:“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式形成的资产。”秦万明律师同时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证明,继续教育学院的120万元现金主要来自以下8个方面:第一笔29万余元,是书商给的回扣。根据《刑法》规定,其实质是单位受贿,性质是赃款。第二笔18万元,是省自考办给继续教育学院的劳务费,继续教育学院有权发给职工。第三笔20万余元,是该学院在撤销二级财务之前的办学结余款,属于国有财产,而非国有资产。第四笔19万余元,是继续教育学院收的学生注册报名费,继续教育学院把已经来上学的学生的报名费上缴给了学校,而把没有来上学、本该退还的19万余元报名注册费截留下来,这笔钱只属于公共财产,而不属于国有资产。
第五笔11万元,是继续教育学院所属的四川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成都教学站办学结余款,是办学净利润。因为四川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所以该中心和继续教育学院有权使用自己的净利润。第六笔8万余元,其大部分属于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办学结余款,属于净利润,继续教育学院有权处理这笔款。第七笔6万余元,是学生缴纳的补考费,应该用于学生补考的支出,属于公共财产,而不是国有资产。第八笔8万余元的上机费,是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的拨款,系国有资产。
综上所述,继续教育学院此次私分的120万元款项中,属于公共财产的共有93万元,属于净利润的有19万余元,属于国有资产的只有8万余元。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是10万元,继续教育学院8个人只分了8万余元,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裁决结果起争议随着审判的深入,案情的复杂程度不断增加,办理本案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发现,我国现在并没有关于私分公共财产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2004年12月2日,成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出人意料的裁定。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公诉机关因事实、证据临时有了变化而申请撤诉,所以法院同意了公诉机关的请求,从而作出了同意此案撤诉的裁定。
检查机关撤诉及法院的相关裁决,事实上等于宣布:贾宇明、薛晓东等都无罪,他们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案结果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有关人士认为,此案完全适用于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未完,全文共2514字,当前仅显示148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