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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交通肇事罪】试论交通肇事罪本质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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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本质特征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1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2.1.1 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是指除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即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交通运输。因此,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对航空人员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职工在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按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条款定罪处罚。

  2.1.2 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例如司机酒后驾车、超速超载行车、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它的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缺一不可的部分:

  (1)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

  (2)必须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肇事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使是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规定,包括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如《机动车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城市交通规则》等。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在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这就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肇事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是没有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 ,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这种因果关系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1.3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所谓交通运输人员,是指具体从事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业务,同保障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员、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领航员、船长、机长)和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但是,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因此,我们认为,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中构成本罪的,无论是否交通运输人员,只要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均可构成本罪。区别交通运输人员与非交通运输人员在特定的领域内是有一定的意义的。具体地说,一般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应当以本罪论处;而属于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的交通运输人员在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时,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2.1.4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至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2.2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要看行为人有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及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其二,是要看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发生的事故有无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这种危害结果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同时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四点:(1)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2)因果关系。虽然发生了严重后果,但如果严重后果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本罪。(3)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行为人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也不能认定本罪。(4)行为人在事故中应当负一定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负责任或者仅负次要责任,也不能认定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事故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诸如交通路线的障碍,自然灾害,他人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干扰等。对于完全由肇事行为人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自然由其完全负责;对于完全由于被害人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重大事故,则应由被害人自己负责;对于肇事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过失引起的事故,则应查清双方过失的情况,对交通运输人员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对那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则应作为意外事故处理,对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交通法规的行为,就算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但没有达到上述严重程度,则应由公安机关或交通部门作为一般交通事故处理。

  2.3 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2.3.1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2.3.2 交通肇事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2.3.3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2)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2.3.4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同之处在于:(1)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安全。(2)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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