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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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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2011-08-07 17:47:04)

标签: 桂林 律师 文金发 杂谈 分类: 执业手记

苏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博主按:该案一审被告人未聘请律师,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以后,被告人苏某亲属委托桂林律师文金发为被告人苏某提起上诉并担任二审辩护人,二审法院书面审查以后,认为一审确实存在问题,决定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上诉人苏某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观点,撤销一审判决并直接改判,在一审基础上减轻了对上诉人的刑事处罚。刑事案件中二审公开开庭,并给予改判。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刑事案件二审能够公开开庭并改判的案例,还是比较少见的。以下是为苏某二审辩护时,向二审法院提交的书面辩护词。

 

 

苏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二审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苏某亲属的委托及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在本案中担任苏某二审辩护人,现根据法律和本案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二审合议庭参考,并恳请采纳。

一、上诉人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一审法院没有依法认定,必然导致对上诉人苏某的量刑过重。

(一)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

本案中,公安机关只是发现上诉人与本案另一被告人谭某行迹可疑,“带回队中审查”,上诉人即全部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本案的六次盗窃行为,而这些行为在此之前公安机关是尚未发觉得的。这一事实,在叠彩第一责任区刑警大队的《抓获经过》以及对上诉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亦均有明确的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本案中,上诉人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主动交代了多次盗窃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二)上诉人有立功表现。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

本案中,上诉人不仅如实交代了自己所犯的罪行,还检举揭发了成某、田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而且,更重要的是,上诉人及时带办案人员于

在第二次问话中,当时办案人员问上诉人销赃的那个废旧店老板是什么人,上诉人回答:“就是我带你们公安机关去东二环路的那家废旧店抓的那两夫妇”,然后,办案人员还特意用括号注明了“(指成某、田某夫妇)”,上诉人并不知道该夫妇二人的真实改名,但确实带办案人员抓住了她们二人,并由办案人员确认了她们的真实姓名,而且现在一审判决也确定了该二人确实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立功的表现,但是一审法院却没有作出认定。

(三)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原来也对上诉人称,上诉人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后来在检察院和法院,上诉人也提出了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辩解意见,却没有得到采纳。

由于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自首和立功情节没有依法加以认定,势必不正当地加重对上诉人的量刑。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依法认定上诉人的自首和立功情节,并在原来量刑基础上减轻上诉人的刑罚,以体现法律对自首和立功行为的鼓励。

二、上诉人在盗窃行为中只起到辅助和次要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与起主要作用的另一被告人承担同等责任,有悖法律,亦显失公正。

在本案中,上诉人比另一同案被告人谭某所起的作用明显小得多,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从第一次作案以及此后的数次作案中,都是由同案另一被告人谭某提议并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