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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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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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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2.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3.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4)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5)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3.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1.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但是,普通程序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检察院。
6.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发生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人民法院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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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友林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谢友林温馨提示:为了避免刑事案件久审不判,一拖再拖,我国法律对各审判阶段都做了具体的审限规定,一审和二审的审限都是在法院受理后起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再审的审限是3个月,经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只有简易程序的审限最短,是自法院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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