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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容留卖淫罪判刑容留卖淫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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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1病或者患有梅1毒、淋1病等严重性1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较易混淆。但掌握了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二者就不难区分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1淫嫖1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对此进行了专门解释:“二、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三、怎样认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1镖、打1手、管1帐人等。依照《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97年新刑法第358条关于“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由该全国人大决定中“组织他人卖淫罪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演变过来的,因此最高法院该通知中的精神应当仍然适用。
从该通知可以看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组织卖淫罪客观表现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客观表现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1镖、打1手、1管1帐人等。”
从该通知的内容还看出,协助组织卖淫罪有具体地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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