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深圳 贩卖毒品罪 判几年 律师辩护
深圳贩卖毒品罪 判几年 律师辩护
贩卖毒品罪辩护专家律师
吴传枝律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研究生,执业于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贩卖毒品罪辩护专家。本律师执业以来,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涉外、重大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罪辩护经验丰富。
吴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9 2844 3618(注:因不同案件案情各不同,为更具体、更好解决您的难题,请尽量电话咨询)
从轻或减轻罪行情节:自首、立功、犯罪未遂、情节轻微、悔罪
【贩卖毒品罪相关法律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情形:(一)美沙酮100克以上;
(二)氯胺酮(K粉)500克以上;
(三)安眠酮8000克以上。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情形:
(一)美沙酮20克以上不满100克;
(二)氯胺酮100克(K粉)以上不满500克;
(三)安眠酮1600克以上不满8000克。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的情形:
(一)美沙酮不满20克;
(二)氯胺酮(K粉)不满100克;
(三)安眠酮不满1600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