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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辩护人:刘平凡 律师
华夏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研究中心 主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程先华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依法委托,本律师担任刘某某贩毒一案的辩护人并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不论是从犯罪工具的准备、毒品藏匿地点的选择、毒品的管理与支配方面分析,还是从毒资的收取、对贩毒人员的操纵等方面分析,被告人刘某某所起作用都不是主要的。
(一)黄某某、黄某某弟弟、周某某三人的供述一致证实:本案犯罪工具东风牌瑞风商务面包车是黄某某出资购买并由其支配给其弟弟黄某某弟弟使用的,刘某某并未出资购买或者支配管理。证据为:
2010年9月28日,黄某某供述称:“问:涉案车辆A这部车是谁购买的?答:是我出钱的,但车主登记是我朋友香港人周某某……”。2010年9月29日,黄某某弟弟供述称:“问:你平时是否驾驶一辆现代瑞丰商务车?答:是的,车牌是涉案车辆A,车主是周某某,但实际上是我大哥黄某某在两年前出钱买的,一直是我用。”
2010年9月29日,周某某供述称:“问:涉案车辆A这台商务车是谁的?答:这台车是黄某某出14万多人民币在笋岗汽车市场买的,当时还是我陪他一起去的,因为我们兄弟一场,所以就用我的回乡证入户,所以登记证书上面是我的名字……”。
(二)本案证据证实:毒品藏匿地点(即黄某某弟弟的住处)是黄某某负责联系准备并提供使用的,而且该地点的承租人是黄某某弟弟的女友。尽管刘某某通过黄某某、钟某某曾利用黄某某弟弟藏匿摇头丸,但因不直接与黄某某弟弟发生联系,所以毒品藏匿地点刘某某并不知情。事实为:
2010年10月26日,黄某某供述称:“问:刘某某有无直接与黄某某弟弟联系要将毒品存放其家中或将样品送到上家购买者?答:据我所知是没有,都通过我或“阿华”联系的”,这说明:刘某某与黄某某弟弟并不发生直接联系。
2010年9月29日,黄某某弟弟供述称:“问:这些毒品为什么会放在你的住处?答:是黄某某让我摆在家里的”,这印证了毒品藏匿地点完全是黄某某一人安排的事实。
2010年9月29日,刘某某供述称:“......具体怎么和上家交接和存放的地方就由黄某某自己去定了。这批“摇头丸”拿到后,黄某某告诉我存放在他弟弟黄某某弟弟“雄仔”那里”。
(三)本案证据一致证实:黄某某是毒品的管理者与支配者,是本案毒品真正的掌控者。
1.黄某某的自认供述与其弟黄某某弟弟的供述一致证实:黄某某弟弟住处藏匿的毒品是黄某某负责支配、管理、出货和记账的。毋庸置疑,黄某某是涉案毒品事实上的掌控者。证据为:
2010年9月28日,黄某某弟弟供述称:“问:这些毒品是什么人的?答:是我大哥黄某某的。”2010年9月28日,黄某某供述称:“问:我们在福田区星座传奇32AC房(即黄某某弟弟住处)搜到的毒品是谁的?答:都是我的。”2010年9月29日,黄某某供述亦称:“问:你为何知道的这么清楚?答:因为我会让我弟弟黄某某弟弟不定期的会清点,而且我也有记日记的习惯,所以我比较清楚。前两天我才叫黄某某弟弟清点过一次”及“问:黄某某弟弟和你都会有关于毒品买卖的记录?答:是的。”
2.本案证据证实:刘某某虽然联系进货了一批摇头丸,但并不清楚毒品总量、出货价格、出货数量、存放地点、如何接货等事实。
2010年9月29日,刘某某供述称:“....我让他直接联系黄某某,让黄某某去安排存放地方,这批“摇头丸”的数量我不是很清楚……”,“问:这批“摇头丸”的数量是多少?答:具体数量我不清楚,黄某某接到货后也没和我说,我只知道是有一大批……”。